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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

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


杨东


【摘要】本文首先考察了美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的运用状况,其次分析日本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运用,最后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运用可能性,提出两个观点:第一,强调公司社会责任,鼓励进行有社会责任的收购行为,防止恶意收购;第二,利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防御外资并购。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严厉监管理念;公司社会责任;外资并购
【全文】
  

  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以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的行政主导型的不规范的重组为主流。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方面,资本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体以及收购动机日趋多元化,谋求企业控制权、实现产业整合、增强协同效应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上市公司收购,正逐步成为并购主流,并购模式向战略性、产业性并购转变,支付手段灵活多样。这些新变化和新趋势即是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积极变化,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新《证券法》实施后,作为一个重要的新融资工具,“定向增发”被捧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的新宠,正被广泛利用。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和定向发行往往伴随着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和二级市场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股权分置改革刚刚完成,全流通市场格局尚未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活动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并购重组过程中既有市场化因素,又具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并且,股权分置改革前就已存在的进行恶意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仍然不减。


  

  针对上述情况,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修改了2002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7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规范恶意收购和重组行为,2007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同时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项涉及并购重组和非公开发行的规章,对利用定向增发进行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等重组行为予以更为直接的严厉监管。可以说,我国的上市收购法制对于收购者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收购和反收购行动都采取了严格的管制,体现了在股权分置改革刚刚完成、全流通市场格局尚未实现的背景下,对于复杂混乱的并购重组进行严厉监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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