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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保障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与社会保障不健全直接相关


  

  众所周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我国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它根源于产业结构落后和体制改革不到位,而直接致因则是财富分配的不公与失范,实质上是全体国民未能合理分享到国家发展成果。因为近30 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及其所带来的国民财富高速积累,已经将计划经济时代因发展不足而导致的共同贫穷彻底送进了历史,但财富蛋糕持续做大并不能自动地解决财富的合理分配问题。因此,在GDP 总量已经达30 多万亿元、政府控制的财力近10 万亿元(含税收收入、土地收益、国有企业收益等)的背景下,收入差距过大已经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公众对社会公平认可度严重偏低,不仅低收入群体不满意程度高,即使是既得利益阶层也普遍不满意,如私人企业主、党政官员、知识分子,都在相互攀比中认为自己的收入水平不及更高阶层或群体。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7,10%的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差距在10倍以上,行业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的收入差距、经营管理者与普通工薪劳动者的收入差距,甚至已经退休的不同身份老年人的养老金差距,等等,都在持续扩大。因此,阶层心理对抗其实已经出现,不时爆发的群体事件、极端凶残的杀人个案、网络民意的反映等,均表明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正在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与持续发展,涉及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


  

  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并日益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与不公平,则是其中的一个异常重要的原因。例如,社会救助不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线偏低,受救助的低保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到5%,贫困线还大大低于上个世纪末人均一天1 美元的国际标准,与现行国际贫困线标准每天1.25 美元相距更大,而美国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受助低收入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常在10%以上,这表明我国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面很窄,保障水平很低,从而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微小;即使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城乡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差距巨大,城乡之间的待遇比是4:1。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小,同样使其不能发挥出对劳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节作用,现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仅占从业劳动者总数的30%左右,大多数劳动者还缺乏社会保险,即使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其缴费工资基数也常常被人为压低,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蚀,这是导致近二十多年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的重要原因。在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与国民福利的支出长期偏低,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20%,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遥远,各种公共服务与福利事业一直以来重城市轻乡村、重城市劳动者轻乡村劳动者与农民工等。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公平,行业之间、劳资之间、群体之间乃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呈持续拉大趋势,初次分配领域的不公延伸到再分配领域,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现象已经出现,贫富之间的代际传递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不正常景象,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维护公平正义与实现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机制丧失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或使其调节功能被抑制,进而使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或者财富的合理分配方面难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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