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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保障

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保障


郑功成


【关键词】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
【全文】
  

  在遭遇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近年来迅速形成了两个共识:一是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条件,而关键在于将过度依赖外贸增长转变为依靠内需尤其是居民消费增长,走内生驱动型的发展道路;二是要实现这种转变就必须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并为人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这种稳定的安全预期只能通过迅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既牵涉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格局,更直接关系到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分配格局,它已经不只是事关民生,而是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社会能否协调、持续发展的大局。因此,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使国民财富得到合理分配,应当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并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一、应当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在理论界与政策层面,对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功能认识不足或者出现偏差,是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大多数人简单地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安全网和稳定社会的工具或手段,将社会保障投入视为一种负担或代价,这样的认识便不可能真正重视社会保障并将其确定为民生保障或民生改善的目标;另一方面,即使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财富分配的工具与手段,也将其功能限定在再分配环节,这就决定了它只能服从于初次分配,其力度必然有限。  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实践揭示的一个客观事实是,社会保障其实具备综合性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这一功能使其能够在各个层面调节分配格局,并使社会公平正义与共享发展成果得以实现。例如,包括贫困救助、灾害救助等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国家财政为物质基础或经济后盾,它来源于高收入阶层,救助的是低收入群体,对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很自然地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是典型的润滑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一部分群体便可能因生活困难而陷入绝望的境地,最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劳资双方缴费(有的加上政府补贴)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最终用于支付参保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这种制度因强制性地规范雇主分担劳动者的保险缴费义务,事实上在保障劳工权益、增进劳工福利的同时也平衡了劳资利益关系,是对劳资双方利益分配格局的极大调整,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制度安排,劳动者便只能商品化,其后顾之忧无法解除,劳资分配格局必定进一步向资方倾斜,劳资关系也必定会陷入日益对抗之中,资本主义社会早期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即揭示了这一规律;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及住房福利、教育福利等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均是建立在财政拨款和社会筹资的基础之上的,它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参与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没有这样一些制度安排,这些群体就丧失了参与分享发展成果的途径,社会分配必将陷入失衡状态,不仅民生无法持续改善,初次分配中的不公或失衡必定连锁放大。仅仅以上述三大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而论,都是不可替代的财富分配方式,这种财富分配方式追求的是公平正义与共享,实现的也是公平正义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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