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原理上看,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中存在的这种两难的困境,在意思表示上也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在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情形下,意思表示的作出者与接受者是同一人。代理人在代表一方当事人作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同时,又代表另一方当事人(自己代理情形下的自己、双方代理情形下的另一方被代理人)作出和接受意思表示。一个人通过自言自语形式缔结的合同,极易由于缺乏双方主体之间的竞争性讨价还价机制、利益冲突发现机制和利益冲突调和机制,而使合同内容过分偏袒一方当事人。我国应当严禁证券公司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但纯使作为被代理人的投资者获得利益的行为除外。证券公司实施自己代理行为,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证券公司实施双方代理行为的,作为被代理人的投资者有权撤销代理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1)被代理人已经同意证券公司的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行为的;(2)证券公司已经向投资者披露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的事实,但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六)如实报告义务
除了《合同法》第401条的规定外,针对证券市场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新《证券法》第141条又对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时的报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投资者。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七)其他诚信义务
除了履行以上诚信义务之外,证券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证券市场中的商事习惯自觉履行其他诚信义务。如尊重投资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侵害投资者隐私权,擅自泄露投资者的重要数据,不得恶意修改投资者资料等。
四、强化证券公司违反代理人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
在1998年《证券法》第73条的基础上,新《证券法》第79条列举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并且新增了第2款,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即欺诈投资者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