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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

  

  “媒介审判”在西方源于审判过程中施行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如果大众传媒在判决前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将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因此,西方法学界普遍将“媒介审判”视为一种不依据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非法的道义裁判,并对其加以限制。


  

  在我国,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媒介的井喷式发展,新媒体(互联网和3G移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主要指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正不断联手导演一幕幕“影响性诉讼”和“媒介审判”的大戏,如孙志刚案、哈尔滨林松岭案、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贵州省习水嫖宿幼女案、杭州“70码”飙车案、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拾金案,等等。单纯的个案由于传媒和网络的传播,其影响迅速超越当事人,超越事发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地理区域而传遍全国,成为“影响性诉讼”,并汇集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之实。


  

  仍以邓玉娇案件为例。在此案的发展中,“媒介审判”的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第一,公众话语权的膨胀。公众几乎是肆无 忌惮地发出了自己对邓玉娇“刺官”行为的意见,并期望以此来影响甚至左右法官的判决,公众及舆论实际上扮演着法官的角色,无怪乎一些人惊呼“全民法官时代”已经来临。第二,公众参与的匿名性和无组织性。正因为匿名性和松散性,网民的参与带有明显的肆无忌惮和任性特征,不少论坛帖子充斥着各种侮辱性和不负责任的谩骂和恶毒言词。第三,网众参与的理性与非理性和情绪宣泄性共存。一部分网民的意见基于个人理智而显得理性而节制,但相当一部分网民将自己的情绪性意见宣泄出去,使得网络意见中充斥着喧闹、发泄和谩骂等非理性色彩。由此,审慎、独立、理性的法律适用活动与媒体汹涌的民意浪潮形成激烈的冲突。


  

  当司法遭遇了媒体,我们该何去何从?是遏制公众舆论和更严格的媒介管制,还是“跟着公众的感觉走”?


  

  一方面,在信息公开和日益开放的舆论环境下,任何组织或个人遏制公众舆论和媒体显得越来越无能为力。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大发展,网众数量持续增长,他们不属于任何机构,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行政强制力也“进不去”。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改变媒体格局的同时,也宣告单纯的遏制媒体和舆论的管制手段在技术上越来越难以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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