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比较法视野中的ATM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美国1978《电子资金划拨法》一样,英国《银行业惯例守则》有很强的保护发卡人的客户即消费者的倾向。这是因为不论是ATM、POS或其他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其硬件设备是发卡人购置的,其软件是发卡人设计的。发卡人机构比持卡人明显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与发卡人相比,持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持卡人理应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实践表明,英国ATM交易和EFT及POS交易发生争讼很少使用判例法和成文法,绝大部分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合同争议或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出现的问题,都依《银行业惯例守则》得到了圆满的解决。[11]


  

  四、完善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的几点建议


  

  借鉴英美关于ATM与客户关系的法律规定,结合许霆案所暴露出的法律漏洞,笔者对如何制定和完善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几点粗浅建议:


  

  1.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尽管商业银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企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任何一个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着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任,但其毕竟仍然属于企业,不应当具有超出一般企业的行业特权,更不应当在计算经济效益时就强调其商业企业自负盈亏的一面,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就强调其金融机构地位特殊的一面。


  

  2.规范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需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因此,也天然地具有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的内在要求。由于其在客户面前远比一般企业具有更强大的优势,实现上述要求的可能性也远远大于一般企业,因此,法律对这一类特殊企业应当有更明确的责任要求和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在处理这些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矛盾时,更应当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更应当坚持保护弱者权利的正义原则。


  

  3.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应当采取制定新的法律条款或者做出相关司法解释的办法,弥补现行法律中关于ATM与客户关系的空白。至少可以要求银行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或发卡行的有关规定章程及《领用合约》中,对ATM与客户的责任分配进行重新划分,明确客户承担的只能是次于银行风险责任的责任,主要的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客户的责任限度仅仅在银行损失的小额比例之内,而且设立该责任的日的不是为了惩罚客户,而是为了督促客户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