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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后津巴布韦习惯法的新趋势

  

  根据《传统领导人法》第八条规定,头人由酋长提名,由津巴布韦地方政府和公共工程部(Local Government and Public Works)部长任命。头人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环境问题;协助酋长工作;向警察报告其辖区内犯罪;执行酋长下达的任何合法合理的命令(lawful and reasonable orders);施行环境保护和环境计划的法律。因此,头人的职责是协助酋长行使职权,也可以要求村长协助头人工作。在不设头人的地区,由酋长和村长行使职能。[16]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一条规定,村长由头人提名,酋长书面批准,报地方政府和广告工程部常务秘书(Permanent Secretary)任命。村长协助酋长和头人工作,特别是在保障所有土地依法利用;协助拘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主持村民大会工作等方面。[17]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大会(Village Assemblies)由十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由村长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监管环境问题,包括:审议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审议和解决该地区有关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争议,并审批村发展规划;就出现的与村民利益和福利有关的任何问题,向头人投诉;协助村长从各团体收集信息,以保证及时发现自然灾害,并报告给头人和酋长。村民大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村发展委员会(Village Development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村长领导,向村民大会负责。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八条规定,区议会(Ward Assembly)由头人、村长和区议员组成,监督村民大会的活动,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发展委员会由该区的议员主持工作。其职能是根据区议会的指示,审查和统一村发展计划。


  

  《传统领导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每个省建立省会议(Provincial Assemblies),省会议由该省所有酋长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功能是选举酋长委员会(Council of Chiefs)。酋长会议的主要功能如下:向相关的部长反映居民的需求与意愿;审查由省议会作出的提议;监管区议会和村民大会的活动。因此,酋长会议是处理影响公共环境,其中包括自然环境的有关事务的最高机关。[18]


  

  习惯法内容的修改


  

  津巴布韦在编撰整理习惯法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多次进行修改。例如1990年《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法发生冲突时,法院应该适用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这种协议,则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习惯法;如果这种情况不确定,则应适用法院认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习惯法。另外,当出现对法院适用的习惯法内容及其是否存在有怀疑时,应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案件的公正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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