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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后津巴布韦习惯法的新趋势

  

  地方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据习惯法而不是依据津巴布韦普通法。在审理过程中,地方法院法官有权召集必要的证人或者当事人出庭,对于必须出庭而无故缺席者,法院可将其逮捕至法庭,且根据情况可对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在庭审中扰乱法庭秩序者,法官可将其驱逐出法庭,并处以罚款。法院的审理应公开,但律师不能在地方法院代理当事人出庭。因为适用习惯法的案件本身比较简单,适用的社会也是传统的熟人社会,允许律师出庭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津巴布韦还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程序,将习惯法法院纳入统一的法院体系中。治安法院有权对其辖区内地方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如果发现地方法院的判决或者命令存在越权行为,治安法院可责令地方法院将案件,以及社区法院或者初级法院审判人员将要作出的判决报告一同移送给它。地方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有关地方法院无管辖权,治安法院可指示另一法院将案件重新审理;如果原审地方法院有管辖权,而判决有误,则治安法院可要求该原审地方法院重审。


  

  此外,地方法院对判决无执行权,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地方法院所属的治安法院登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同时将被地方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鉴定的判决副本递交给治安法院的书记员,由治安法院负责具体执行。通过执行程序的对接,津巴布韦将习惯法法院进一步纳入全国统一司法体系中。


  

  传统的部落首领被纳入国家政府机构


  

  如其他非洲国家一样,津巴布韦传统部落首领的产生及其职权遵从习惯法规定。津巴布韦独立后,颁布了《传统领导人法》(The Traditional Leaders Act),将传统的领导人纳入国家政府体制中,成为津巴布韦地方政府领导人。该法规定了津巴布韦的村长(Village Heads)、酋长(Chiefs)和头人(Headmen)的产生,酋长委员会、村民大会、区议会和省议会的建立及其功能。


  

  津巴布韦《传统领导人法》第三条规定了酋长的产生及其职权。酋长由津巴布韦总统任命。总统在任命酋长时应考虑传统的权威,以实现有效统治。第五条规定了酋长的职能是负责其辖区内的环境、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确保该地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使用与开发,特别是控制过度耕种、过度开采和破坏动植物生态链的行为,避免滥用、误用和损益该地区土地和自然资源。此外,酋长还可裁决该地区土地争议、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争议;遇到疾病、洪水或其他自然或非自然灾害时,通知该地区的乡区自治会(Rural District Council)。酋长可将其职权委托给头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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