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习惯法的法院被纳入统一的法院体系
津巴布韦在独立之初,基本沿袭英国殖民者遗留下来的司法制度,实行三重体制:第一类为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和高等法院(High Court),适用普通法和制定法;第二类为地区专员法院(District commissioners'' Courts),审理在城市生活的非洲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第三类为部族法院(Tribal Courts),包括头人法院(Headmen''s Courts)、酋长法院(Chief''s Courts)和部族上诉法院(Tribal Appeal Court),审理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部落法院自成一体,与英式法院并行,部落上诉法院是适用习惯法的终审法院。[5]
1981年,津巴布韦颁布了《习惯法和初级法院法》,取消了三重体制的法院结构,开始建立统一的法院体系。津巴布韦法院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大类。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低级法院包括地区法院、治安法院和初级法院。[6]初级法院由原来的酋长法院、头人法院和地区专员法院改造而成,并改称为“村级法院”(Village Courts)和“社区法院”(Community Courts)。初级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审理案件,所以也被称为习惯法法院或传统法院。[7]
村级法院是初级法院中最低级法院,没有职业执法人员,且主持审判的法官不一定是酋长或土著首领,而是由民众选举的并经过专业法律培训的人担任。[8]村级法院只管辖民事案件,无权管辖刑事案件,且只能适用习惯法,对于不能适用习惯法的案件没有管辖权。[9]村级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采取口头申诉。在管辖权方面已摈弃属人管辖原则,不以当事人的种族属性决定法院的管辖权,而是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必须居住在或者诉因必须发生在法院的管辖权内,或者被告必须已同意该法院的管辖权。[10]
社区法院是村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既审理一审案件,也审理不服村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社区法院管辖轻微的刑事案件,即:(1)不超过50津巴布韦元的偷窃案件;(2)不超过50津巴布韦元的损坏财物案件;(3)不带武器的攻击,且没有对身体造成严重损伤的案件;(4)违反《地方法院法》行为的案件;(5)违反《部落托管土地法》行为的案件。社区法院也是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对社区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可以再上诉至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是按照英国法模式设置的法院,适用普通法和制定法,也适用习惯法。对于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11]这样,“土著法律制度重新回到了津巴布韦政治和文化生活的中心”[12],殖民时期建立的习惯法法院和三重法院体制被取消了,津巴布韦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制,实现了传统法与现代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