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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后津巴布韦习惯法的新趋势

  

  津巴布韦独立后,采取了类似做法,先后颁布了《习惯法和初级法院法》(Customary Law and PrimaryCourts Act)、《儿童保护和收养法》(Children''s Protection and Adoption Act)、《扶养法》(Maintenance Act)、《非洲人婚姻法》(African Marriage Act)、《已婚者财产法》(Married Persons Property Act)、《非洲人遗嘱法》(African Wills Act)、《儿童保护和收养法》(Children''s Protection and Adoption Act),以及《传统领导人法》(The Traditional Leaders Act)等。


  

  《习惯法和初级法院法》规定了习惯法法院的组成、运作方式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等。《儿童保护和收养法》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建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儿童的监护、福利、受侵害,以及收养问题的诉讼。津巴布韦《扶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私生子也应得到抚养。津巴布韦《非洲人婚姻法》规定,如果非洲人根据《婚姻法》(Marriage Act)的相关条文,或按照宗教仪式在教堂举行婚礼,则离婚时适用制定法的规定离婚;如果按照习惯法举行婚礼,则离婚时适用习惯法。津巴布韦《已婚者财产法》规定结婚后的个人财产与社区财产分离。《非洲人遗嘱法》规定任何14周岁以上的人都可以立遗嘱,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4]


  

  但这种成文化趋势给非洲习惯法的适用带来新的困难。笔者在南非学习,上“非洲习惯法”一课时,开普敦大学的汉孟佳教授(Chuma Himonga)谈到了这一困境。她认为将习惯法加以整理编撰,方便了大家对习惯法的认识,也使法官更容易适用习惯法,但习惯法本身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那些经整理编撰的习惯法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成了“书本上的法”(Law-in-book),成为“死法”,而与现实中的“活法”(Living-law)发生脱节。这便产生新的法律冲突。习惯法从本质上不是成文法,法官在判案时,如果遇到习惯法发生变化,应依据变化了的法判案,而不能拘泥于“书本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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