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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

  

  (三)调整机制的转变


  

  之前支配区域发展的制度逻辑是中央主导下的“效率优先”,因而实践形态上采用的是由中央向特定地区放权让利,提供优势资源,给予特定优惠政策来扶助地方发展。深圳由一个小渔村发展到现在国际性的商业大都市就是受惠于国家提供的特区政策。这种制度实践在法理学上又可称作“权利的倾斜性配置”。[7]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即可以用来扶助特定地方的发展,又可用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而是立法者予以广泛应用的权利配置方法。


  

  然而,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由制度初衷来决定,好的出发点未必一定能获得可欲的功效。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必须考虑到制度参与者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对特定行业的影响以及干预者的能力限度和干预困境。我们要看到,过去通过权利的倾斜性配置而进行的区域发展实践,一方面固然促使特定地区在短时间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导致产生了一些不应有的地域歧视、短视行为和资源浪费,从而也影响了公权力的公信力。[8]可见,在发挥法律的非对等性调整机制功效的同时,对于因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不当可能导致的零和博弈结果也不能视而不见。


  

  因此,如果将区域发展的问题放置在和谐法治的背景下去理解,就有必要反思现有权利的倾斜性配置这一法律调整机制。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法律权利是一种公共善品,就本质而言,它应当是无差别的,任何适格的法律主体都可以凭借其法律行为的实施而获得。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权利本不应存在倾斜性配置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否认该法律调整机制的重要性。相反,可以在以下向度实施该机制:从实体利益的倾斜向程序利益的倾斜转变,允许存在对相关主体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和方式给予特别优待与补偿。这就要求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转换惯有的实体权利倾斜性配置的立法思路,而更多将目光投射到程序性的权利实现保障机制当中,制定统一的《区域发展法》或《发展保障法》。这也意味着,从此区域发展将由以往的特殊主义的政策优惠转变成普遍主义的权利期待:立法上向各地区开放出统一的、均等的发展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过程中,可以针对各发展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在追求和实现其发展权利的路径与方式上给予个殊性的特别处理。这种与众不同的调整机制使得我国立法避免了对各地方发展权利做价值性的评判———不存在哪些地区应当优先发展,哪些地区就应该在后发展,各地区都有自我发展的公平机会。但究竟如何发展,发展什么,则是由地区实际条件这一“事实”因素来决定。由此,中央与地方、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将由单向的施予/接受和受惠/忍让,转变成各发展权主体借助理性的对话协商机制而进行的双赢沟通;同时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对之提供的支援,也将由以往输血型的资源输送,转变为清除发展障碍和提供发展条件的诱导型援助。正是经由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向区域共同发展原则之下,关注区域差异事实的法律调整机制转换,使刚性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变成为区别对待的柔性利益平衡法则。刚柔转换之间,抽象权利与具体权益、制度理想与制度实践、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得到妥善的兼顾。


  

  (四)宪制格局的重新配置


  

  宪制问题并不一定要是轰动性的社会问题,有时候一些细微然而却涉及权力/权利配置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反而可能蕴含更为深刻的宪政意涵。例如,当前一些地区在尝试区域发展模式的创新实践时,组建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允许外地城市企业以本市名称注册产品,这里就涉及行政权的合法划分问题,即同一级别且不互为隶属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决定是否得予承认的问题。如果得予承认,那么这是否构成对中央统一行政权的改变抑或补充?其法律根据何在?另外,省际或市际之间联席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立法的性质?如果是,创制权何在?其行为是否具有上位法的授权?是否会对我国当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造成冲击和影响?这些都是亟待法理学做出解答与回应之处。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武汉“8+1”城市圈作为国家“两型社会”(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的试点区域,整合武汉市与周边八个城市的资源以促进中部崛起,一度成为热门的话题。人们提出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创制机制,由这九个城市共同起草、共同讨论、共同通过、在该城市圈内一体实施。其实在这些城市中,只有武汉市才具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其他八个城市无此权力。既然如此,法定的提案权、通过权与颁布权以及解释与实施监督权就只能由武汉市一个城市行使。这就遇到三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立法的民意基础与代表性是否覆盖全部城市圈?二是一个城市通过的立法对无立法权的其他城市发生效力的权力渊源、法律依据与具体方式何在?授权?认可?还是批准?三是这一做法与我国的单一制的宪政体制以及其衍生的下位法律制度尤其是立法体制的逻辑关联性是什么?立法创新是一项关乎全局的重大制度创新,不可墨守成规,亦应当符合基本的法理与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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