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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法经济学分析

  

  交叉持股所产生的内部控制人问题


  

  上文只是就一般条件下对交叉持股产生的问题进行论述,事实上在极端的情况下,交叉持股所导致了股东控制权消灭问题,虽然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即承担着公司经营的风险,但是其享有的表决权却已经被其他机制所阻碍,处于名存实亡的地位。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极端现象,是因为交叉持股的出现是以股东法人化为前提条件的,同时从法人的意思生成角度而言,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法人所持有的股权的行使,在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通常就是董事会来具体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而这种现象最容易出现在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之中。


  

  在母子公司之间如果出现交叉持股的话,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控制关系,而此时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持股仿佛是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并且,显而易见的是,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行使属于日常经营范围,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母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这些股权的表决权,借此机会母公司的董事会便控制了子公司。反过来,子公司对母公司的表决权也就间接受制于母公司的董事会。此时,仿佛是母公司董事会对母公司行使表决权,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一致的原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不是太大的情况下,也许这种代理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持股也达到了控股以上的比例,这种代理成本就是高昂的,我们也就不得不考虑了。因为,此时母子公司(董事会)相互控制,此时的控制权(Voting)和剩余索取权完全分离,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会形成“自我控制”,这会形成它们“自我选任”的局面,在实践中是以两个公司的董事会策略性协议或默式协议,即以相互选任对方为内容的协议,此时股东表决权完全被虚置。这一现象出现在公众公司的几率较大。


  

  在闭锁公司中,这一问题可能演化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由几个大股东或控制人自己进入董事会,这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董事的道德风险。但是这里随之出现了另外一种危险的局面,那就是大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开始分离,由此产生了道德风险。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50%,而乙公司倒过来持有甲公司的50%股权。甲公司持股超过50%的大股东或联合持股的几个股东自己进入董事会,此时他们控制着乙公司,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50%的股权完全被甲公司所控制,由此可见,此时甲公司的几个大股东完全控制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中,这些大股东所形成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稍有差异。在甲公司中,由于这些大股东持有50%的比例,而乙公司对甲公司持有的50%也是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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