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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重在建机制增渠道

  

  又如,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目前能够纳入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9年,两者的占比分别为21%和7%。尽管企业所得税也具有调节功能,但它调节的毕竟主要是企业或行业,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本应充当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工具,但由于所占份额偏低,其作用极为有限。不仅如此,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甚至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制规定,而不是在综合计算其所有收入的基础上实施调节,其有限的作用就又被打了折扣。


  

  再如,作为直接税的一个重要类别——处于存量层面、针对居民个人征收的财产税,仍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一个空白。这又意味着,面对由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所构成的收入差距,现实税收所能实施的调节至多触及流量,而不能触及存量。鉴于存量是基础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可以进一步认定,现实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只能触及皮毛,而不能牵动筋骨。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判断:面对日趋严峻的收入分配形势,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健全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和渠道。由重新构建机制和渠道入手,谋求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有所作为,是我们当前应当也必须作出的一个重要抉择。


  

  打造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


  

  构建调节机制和渠道,应从最薄弱的环节开始。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发现,如果说政府实施收入分配调节的经济手段只能或主要来自再分配层面,那么,作为再分配层面的两个着力点,调节过高收入与“济贫”相比,难不在“济贫”,而在调节过高收入。因此,当前应着手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构建调节过高收入的机制和渠道。


  

  调节过高收入要靠直接税而非间接税。所以,按照现代税收的功能标准,跳出相对偏重税收收入的单一功能格局,构建一个融实现税收收入与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是必需的。而构建这样一个税制体系的出路,就在于增加直接税的份额。这需要通过启动一系列增加直接税并相应调减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调整并重构现行税制体系的总体布局。


  

  增加直接税份额需要创造条件,将已经纳入税制改革规划但久拖未决的直接税项目付诸实施。这至少包括两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是早在“十五”计划中就已确立的改革目标。然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主要是由于税收征管上难以跨越的障碍,我们在这方面并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时至今日,收入分配的严峻形势已经不容我们再拖。故而,尽快推动一场税收征管上的深刻变革并由此破解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重障碍,让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制“落户”中国,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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