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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重在建机制增渠道

  

  随着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逐步被打破。原有的调节机制和渠道既已不复存在,自然就要以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和渠道去“换防”。这无疑要经历一个“摸着石头过河”般的探索过程。迄今为止,曾经有不少办法先后被采用,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缺乏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或适应性不够,这些办法大多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效。调节机制和渠道的重新构建问题,始终未能获得根本解决。


  

  那么,究竟有没有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和渠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能否找到适当且有效的调节机制和渠道?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的认识变得越来越清晰:调节收入分配的担子已经不可能指望曾经行之有效的传统行政手段来承担。法律手段如实行和提升最低工资标准等,固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毕竟是有限的、辅助或补充性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有较大作为空间的,主要是经济手段。


  

  在理论上,收入分配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初次分配是基础环节,基础打不牢,其他便很难谈起。但这一层面的问题多属于市场体系,政府的作用空间相当有限。政府既不能直接调整非国有制企业的职工工资,也不宜过多干预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政府所能做且可见效的,至多是规范市场分配秩序。除此之外,可作调节之用、具有调节之效的经济手段只能或主要来自再分配层面。


  

  再分配的灵魂或实质就是调节过高收入,并用从富人那里得来的钱去接济穷人。在现实的中国,“济贫”似不难,因为毕竟有机制、有渠道——在既有财政支出结构的框架内,完全可以在不动存量、仅靠增量(呈稳定增长之势的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实现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支援的目标。相比之下,调节过高收入则有难度,因为这既缺机制又缺渠道。政府所能运用的调节过高收入的手段基本上就是税收,而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税收显然胜任不了这样的使命。


  

  比如,就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而言,税收调节过高收入的功能要同直接税而非间接税相对接。浏览一下2009年全国税收收入的格局便会看到,在由18种税所构成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内的各种流转税收入占到70%左右。且不说流转税终归要通过各种途径全部或部分转嫁出去,税收的最终承担主体难以把握,单就其被归结为累退税(高收入者所纳税款占其收入的比例反而少于低收入者)而言,它所可能带来的调节作用也属逆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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