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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实现,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立法目标。从1997年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经过几代人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民主主导、各国家机关全面配合、亿万人民积极参与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模式的结果。这种立法模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民主立法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的又一充分体现。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前提是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关键是坚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监督制约公权力,切实保证公权力依法行使;重点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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