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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且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律化,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法律表现形式。1997年,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在新时期的立法实践中,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每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每一个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举措,都坚持并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了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道路、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系统化概括,是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


  

  我们应站在国家、民族和历史的高度,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不可改变,意味着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不可动摇,意味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逻辑,也是深刻理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大意义的重要理论基础。


  

  立法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加强立法,着力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紧迫性和优先地位。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因此,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立法,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然要求,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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