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
——以陆港两地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为视角
姚国建
【摘要】香港回归后普通法传统得以保留,同时基本法成为特区的宪制性法律,故此普通法与基本法在香港特区共生。在普通法环境下实施的基本法不可避免地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其中法律解释方法是普通法影响基本法实施的面向之一。从初期的目的解释向后来文义解释方法的转变表明了特区法院对基本法解释的普通法立场。与之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秉持立法原意解释方法。解释方法的差异性导致陆港双方对基本法理解的不一致,并引发诸多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不可协调。在充分认识双方法律解释方法差异性的同时,以善意的姿态理解对方,有意识地进行自我调整,将能够寻找到双方的契合点,消弥因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所导致的对基本法实施的不利影响,实现基本法解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普通法;文义解释;原意解释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规定,香港回归后实行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为依据。基本法还具体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架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因而被称为特区的“宪制性法律”[1],从而改变了香港回归前的不成文宪法体制。同时,由于英国在管治香港期间将普通法移植到香港,形成了隶属于普通法系的香港法治。根据基本法,特区成立之后包括普通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持不变。这样,普通法与基本法在香港特区共生,二者不可避免地相互作用与影响。一方面,基本法为特区确立了新的宪制框架,普通法将在新宪制框架下被适用,基本法将影响着普通法理念与规则体系的调整与发展;另一方面,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主要在普通法环境下实施,普通法不仅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影响着基本法的实施,更重要的是其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模式对基本法施加影响。
从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实践看,基本法和普通法总体适应良好,但也不可否认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紧张关系,并引发了各种法律争议,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陆港两地基于各自的法律传统与理念,采用不同解释方法,致使对基本法的理解产生差异。本文以基本法解释方法为切入点,梳理陆港两地对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探究背后的原因,并分析由此对基本法实施产生的影响,寻求消解两者之间紧张关系的对策,这对于维护特区普通法传统和基本法的权威都有裨益。
一、普通法的要义及其法律解释方法
(一)基本法对普通法的保障
英国人在占领香港后就将普通法移植过来,其目的在于在香港确立适应其统治需要的政治秩序。[2]而且,在民主化成为世界性潮流后,英国人为了克服其殖民统治因缺失民主制度造成的正当性困境,在香港大力发展法治,以确保其统治的合法性。[3]因而香港地区成为名符其实的普通法地区。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回归后“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4]基本法恪守了《声明》中的承诺,对普通法在香港的存续提供了充分保障。特区成立后,香港法制的最大变化在于基本法的实施。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这也决定了普通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基本法规定,普通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这表明,普通法是在基本法统率之下的特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凡与基本法相违背的普通法均不属于特区的普通法。因此,基本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基于这一宪制架构,基本法为普通法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保障了普通法在特区的存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的规则体系。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是保持香港法治传统持续和稳定的可靠保障。为了明确“原有法律”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回归前开展了对条例和附属立法的审查工作,绝大部分制度得以保留{1}(P·388)。这一审查基本没有触及普通法,没有对判例这一普通法的最重要形式进行任何的审查。有学者指出:“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确保了(内地)99%以上的法律不在香港实施。”{2}(P·388)因此,中央对香港原有法律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对香港普通法的冲击几乎是不存在的。
第二,基本法保障了普通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具体包括:(1)基本法维护了普通法的判例法精神。基本法规定,特区法院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可以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可以邀请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参与裁判;(2)基本法保障了特区的司法独立制度。基本法规定,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3)基本法规定了广泛的居民权利和自由,使普通法中人的权利和自由获得了宪制性法律的保障。而且,特区法院在回归后根据普通法的精神解释基本法赋予特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保障更为有力。
第三,原有司法体制的保留给普通法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普通法的基本理念是遵循先例,这就要求司法体制保持连续性。基本法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这一规定使得判例法传统所依赖的司法体制没有中断,受过普通法教育和训练的法官队伍得以连续,从而保证普通法在新的宪制框架内被继续适用和发展。当然,特区司法体制因终审法院的成立而有所改变,但终审法院同样是由受过传统的普通法教育、具有判例法思维的法官组成。在特区成立前夕,有关终审法院法官的资格安排遭到香港舆论的非议,其实质正是一些人士担忧终审法院能否保持普通法传统。从基本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看出,普通法在终审法院同样得到了维护。由于终审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并且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对特区仅供参考,终审法院对普通法在香港新的宪制框架内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5]
(二)普通法的含义及基本精神
在基本法为普通法的存续提供保障的同时,基本法也受到了普通法的影响。基本法与其他全国性法律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主要在实行普通法体制的香港实施。实施10多年来,基本法在香港所遇到的最大挑战正是来自于普通法传统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是通过特区法院采用普通法法律解释方法来实现的,而任何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都是特定法律精神的体现。所以,在探究普通法法律解释方法对基本法的影响之前,有必要对普通法的精神作一概览式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