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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法律公正、社会公正的联系及其应然状态

  

  (3)司法机关保持意志独立。在外部独立方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系统、具体、强有力的制度还未构建全面之前,司法机关还要勇于承担某些外来干涉和压力,并为理想的“司法独立”继续奋斗;在内部独立方面,审判机关还应进一步明确分工,做到立案、审判、执行严格分开,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级法院之间除非基于法定业务的必要,不得对符合审级的他方审理的案件进行干预。


  

  (4)司法人员意志独立(即内心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独立意志的支配下进行,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1)当事人及为其说情的人的干扰;(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不当影响;(3)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2、约束业外行为。


  

  1、司法机关在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时,要注意活动的性质会否引起公众对自身的公正形象产生怀疑:(一)坚决避免辅助或促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0];(二)不得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开业庆典、 招商引资等;(三)不得特意宣称、特别强调对某具体组织或事项进行保护。


  

  2、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约束自己的消费行为及生活方式,不得消费昂贵品、奢侈品;谨慎进入KTV等娱乐场所;不得有损害法官形象的的不良行为和嗜好;不得收受诉讼参与人的任何财物及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身份和声誉谋取利益。[11]


  

  还应当保持简单的社会关系:安于寂寞,谨慎交友;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助法官影响力牟利的社团组织。


  

  前述司法公正的大体轮廓和实质内容,有的已初具形态,有的还未实现,还需要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工作人员坚定不移地为其达成、实现而努力。除自身践行以外,更应当推动和促进“司法公正制度”的具体化、法律化进程,使许多可行的要求和方法不只停留在原则的效力上和职业道德的层面上,而是使之既有对行为模式的强制要求和细化标准,又有对违反要求、标准的明确责任和追究、惩处机制。


【作者简介】
胡波,单位为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注释】CCTV,《法治在线》,2007年12月31日。
《中国网》,www.china.org.cn,2002年2月4日。
以公共行政管理为主要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调配,平衡利益关系,具体方法有提供公共服务、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弱势群体等。
CCTV,《今日说法.迷失的村庄》,2007年3月20日。
法律出版社,王少峰、张晓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职业道德》,2004年版。
法律出版社,王少峰、张晓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职业道德》,2004年版。
法律出版社,王少峰、张晓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职业道德》,2004年版。
如:对法官清正廉洁形象的评价也会受到其近亲属生活作风的影响。
法律出版社,王少峰、张晓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职业道德》,2004年版。
当前,主要存在于基层人民法院(西部较多),又以其派出法庭为最,主要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计划生育强制节育、说服化解集体上访等。
法律出版社,王少峰、张晓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职业道德》,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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