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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法律公正、社会公正的联系及其应然状态

  

  1、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现行法律规范,做到烂熟于心,这是实体公正的基础保障。一个片面认知法律、模糊记忆法律的人是不能做法官的:处理法律实务时,会不自觉地持偏狭之见,如盲人摸象,结果千谬;分不清问题的实质、关系的重点和争议的焦点,思想成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跑马场。要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官,必须对法律勤奋苦学、深研细专。


  

  2、在熟悉法律的基础上,还要求法官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融会贯通;努力培养较强的法律推理能力,游刃有余。惟有如此,才能对纷繁复杂的案情进行抽丝剥茧、条分屡析,才能对浩如烟海、错落交织的法律有所适从、正确适用,为达到实体公正推进至关重要的一步。如前述“失踪人之父难分杯羹”一案,大家不必惊呼“法律漏洞、立法滞后”,依据现有法律规则,也可以还当事人一定公道:通过“给付赡养费之诉”,使失踪人之父的生活窘境有所改善,否则又将酿造一个“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人间悲剧。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失踪人的利益,使之不被非法侵夺、不当减少或灭失。失踪人对其被代管状态下的财产仍然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其合法的利害关系人(此处指权利人)也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财产代管人对所代管财产的权利是继受取得的,原权利所附义务一并存在,不容推衍。失踪人对其父有赡养义务,其父当然可向代管人主张权利。另外,代管人有使所代管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失踪人之父可以“变更代管人之诉”为之,取得代管权利之后,以公正方式(因为其无权为自身利益进行处分)取用赡养费所需财产,并可以预见三种结果:(1)失踪人出现时,归还其剩余财产;(2)失踪人之妻申请其死亡,进入继承程序,失踪人之父的利益可以最大化;(3)失踪人之妻一直不申请死亡,待失踪人之父死亡后重新支配失踪人的财产。


  

  3、万千知识皆涉猎,相关学问精掌握。广博的学识,深厚的积淀是做好所有工作都必须的,司法工作也是如此。司法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偏安于法律象牙塔之一隅,必然难晓事物全貌,所做判断也必失之公正。如某起债务纠纷,原告甲诉被告乙借款不还,并出示乙向甲所立借据。乙矢口否认有借款事实,也不曾立过借款字据。经笔迹鉴定,该借据署名确系乙的笔迹。乙很惊诧,甚为不服。主审法官再次审查证据时,发现借据的纸张页下有“0、10、1-89、11”的印刷字样,是该信笺的生产日期,在立据日期之后,故该证据有重大瑕疵和伪造嫌疑。最终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将发现的渉犯罪行为反映给侦察机关。经侦察查实:甲所持借据是趁乙酒醉时,混入合同中,让乙所签定形成。如果主审法官不知“0、10、1-89、11”为何意,便极有可能“助纣为虐”、公正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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