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也许会削减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心,但其存在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在机制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可以分为十个阶层[2],每个阶层的成员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借助国家日趋完善的政治安排[3],改变自身所处的状态。这一过程同时也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最终达到理想状态——文明达到最高,人人得到解放,绝对公平正义。
(二)力求营造“应然的司法公正”,给民众以慰藉、鼓舞。
虽然绝对的公正在有阶级的社会主义阶段不能实现,但是,相对的、公正程度有所差别的、与历史发展相匹配的司法公正却是可以维护,应当追求和促进的。
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影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义观念和行为模式,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推动、促进或制约、减缓的作用。比如:目前,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很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潜在的重大问题之一。问题的实质是:一方面,对合法、诚实致富的人,不富的人对其产生了“仇富”的不健康心理,不满情绪引导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自行追求偏狭的“公正”,原因是这部分人素质低,认识狭隘;另一方面,不富者对不诚实、非法致富者产生了艳羡心理,受到不当指引和暗示后,效仿者如过江之鲫,大肆违法犯罪、侵权夺利,如“卢承品走私案”---其所在村竟然有80%左右的村民参与,因为“卢承品家族的房产是当地最豪华的。”[4]
对前一个问题,通过政府大力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和发展文教引导,可以解决。对后一问题,则只能靠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严厉的查处、打击才能解决。
政治应当为全民提供相对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法律应当为全民提供生存、发展和竞争的良好秩序;司法应当公正地评价并打击违法公民,有力保护守法公民,引导并教育全体公民,用基本正义给群众以慰藉、鼓舞。
司法机关必须努力营造并践行与现实社会条件相匹配的“应然的司法公正”,以恢复强势侵夺造成的不公平,弥补政治无法安排兼顾形成的不公正,从而引导民众树立起对正义的信心,崇尚正义、追求正义,最终赢得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三、司法公正的应然状态
应然的司法公正可以维护,应当追求和促进,要完成这一艰巨的使命,必须明确其标准、要求及全貌,达到如下状态:
(一)实体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正确、平等地运用法律判断案件事实、厘清并落实权利义务,实现结果公正。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