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法律公正、社会公正的联系及其应然状态
胡波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律公正;社会公正
【全文】
司法公正,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都源于人类对“正义”的诉求,三者互为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对于实现法律公正,恢复社会公正起着重要作用,由社会存在决定。受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限制,绝对的公正在社会主义阶段不能实现。然而,司法机关必须努力营造并践行与现实社会条件相匹配的司法公正,以恢复强势侵夺造成的不公平,弥补政治无法安排兼顾形式的不公正,从而引导民众树立起对正义的信心、崇尚正义、追求正义,最终赢得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这种界于“不公正”与“绝对公正”之间,程度有所差别,必须的,可以追求的,相对的司法公正,笔者称之为“应然的司法公正”。其应有的状态和能有的作为在此摘取一二:在熟悉法律的基础上,要求法官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融会贯通;努力培养较强的法律推理能力,游刃有余。惟有如此,才能对纷繁复杂的案情进行抽丝剥茧、条分屡析,才能对浩如烟海、错落交织的法律有所适从、正确适用,为达到实体公正推进至关重要的一步。学无止境,业无独存,一名合格的法官还必须了解社会现状,正确预见其发展趋势;必须经常关注政治,培养敏锐的政治洞察力,主动接触新思想、新学问,惟有如此,才能使司法公正与时代同步,展现出新风貌、新高度。公正不应该仅是一种存在,也应该是一种主观感受,人们对实际公正的认可程度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价值的发挥。可否让人们感受和认可司法公正起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实际公正程度的高低;其次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适当与否;然后是公众心理健康与否。由此引发对“形象公正”的讨论。
树立形象公正的有效办法是“约束”,即不讲某些他人可以讲的话,不做某些他人可以做的事,是一种对自由的限制。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是源于司法权的特殊公权性质和司法公正的特别要求。
一、司法公正与法律公正、社会公正的联系
司法公正、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都源于人类对“正义的诉求”,三者互为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促进。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公平地适用法律、对待当事人、评价法律行为和处理、保护法益的过程和状态,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存在的基础和最高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