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交换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尽可能地提高效率,是各国商事法律竭力追寻的目标。然而,在复杂的经济利益及人类基本的价值面前,法律不可能总是完全兼顾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需求,在两者发生抵触时,不同法律部门追求的价值理念的侧重点也将有所差别,在不同的利益需求面前,一种价值目标会适当让步于另一种价值目标。美国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其公司法中确立股份交换制度,是因为其具有并购程序简易、并购效率高等突出的优势。又由于该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也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的价值。股份交换制度便是在效率与公平价值取向不断冲突而又相互协调的过程中产生并发展着的一种法律制度。可以说效率和公平是股份交换制度蕴含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而如何平衡这两种价值理念是股份交换具体规则设置时需要考虑的。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平价值取向要求不论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寡,都应被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的股份处分行为只能依据其自主意愿。但是,在股份交换制度中,如果完全遵循公平价值的需求模式,在创设完全控股母子公司过程中,拟控股公司为使目标公司全部股东出让股份就将不得不投人更大的成本,即便如此,只要有一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其股份,公司并购的努力也会功亏一篑。因此,过分追求对每一股东的绝对公平,必然会导致公司并购效率这一价值取向受到侵蚀。为此,股份交换制度援用了建立在民主多数原则及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之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提高公司并购效率的准则。股东大会的民主不是一般意义的民主,而是资本的民主、股份的民主。[11]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利于决策效率的提高,蕴含了效率理念,但另一方面也使股东地位趋于实质的不平等。该原则的制度性缺陷背后暗含的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12]然而,从股份交换制度最初诞生的背景来看,这一制度本身自始就担负着为创设完全控股公司开辟一种更为简捷和高效路径的使命。股份交换可以被解释为目标公司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和控股公司的新股发行,但其又避免了非货币出资中复杂的评估作价手续,同时,对目标公司股东定向增发新股也无需履行新股公开发行的程序,这一简化的程序设计也正是基于效率的考虑。在一些国家的股份交换法律中,虽然也规定了一些小股东保护措施,用以增强处于弱者地位的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抗衡,但从价值取向上看,股份交换通过对目标公司中反对股东异议的规避从而强制交换其手中持有的股份,仍是出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对公平的破坏,但是,在多元的价值体系内,不同的价值之间本身就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当然不同的价值之间也必然具有互补性。因为各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不是静态的,它取决于为实现这些价值而采用的手段和追求这些价值时所持有的时间视野(time horizon)——若具有长期的时间视野,冲突往往转化为互补。[13]
就调整商事行为和交易的法律而言,在衡平法律的基本公平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应该根据商事行为性质和商主体的特征,确定其最主要的效率价值。公司的根本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公司并购的最终目的在于使企业实现财富增殖的途径能得到最有效地发挥,公司股份交换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也应是经济效率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在股份交换制度中不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过分迎合公平,因为一味囿于所谓公平正义,对少数股东进行过度保护,不仅会增加并购成本,也为企业并购活动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公平与效率之间绝不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注重效率不等于放弃公平,法律的目标毕竟是尽最大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真正实现两者的最佳衡平。所以我国在设计股份交换制度时,也应当理性地选择其价值定位,在坚持效率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实现,确保股份交换过程中来自拟控股公司、目标公司及其各自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各方合法利益均能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