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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运费在国道上砸车伤人如何定性?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判断本案的关键之一在于出于何种犯罪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等心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是通过毁坏财物等手段来破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目的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毁坏公私财物只是犯罪的手段之一。


  

  本案中,从表面看犯罪嫌疑人拦车、砸车、殴打驾驶员目的是为了让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和提高运费,但从本案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不仅仅如此。首先,李某某及其股东们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停运,还采用暴力手段阻止他人为甲公司运输,其表现是一种霸道行为。第二,犯罪嫌疑人砸车、殴打驾驶员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其实他们都不认识被打的驾驶员,也认为不应该为了这件事打驾驶员,砸他们的车,而是应该找甲公司。第三,从作案的时间、地点上看,大白天在城区主要交通干道上聚众闹事,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与危害性大,其目的不仅仅是解决与甲公司纠纷问题,更主要是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判断本案的关键之二在于犯罪对象是否确定。


  

  从犯罪的对象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都具有针对性,是特定的财物,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不确定。因为寻衅滋事罪的目的为发泄情绪,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对甲公司让其他车辆运输熟料不满,企图通过拦截车辆,不让其他车辆为甲公司运输的方式,来解决甲公司与其运费纠纷问题,即对受雇帮助甲公司运输的车辆进行拦截,砸坏六部车辆,打伤三名驾驶员,其主观目的是对甲公司行为的挑衅,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本案被害人来实施打击报复,其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任意性。换言之,如果此次运输不是本案几名被害人而是由其他人来运输,他们同样也会采取相同的措施。当晚,被他们拦截、砸毁的车辆与甲公司无任何关系,更能进一步说明他们在选择对象上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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