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运费在国道上砸车伤人如何定性?
钟红娜
【关键词】讨运费;砸车伤人;定性
【全文】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邓某某等十一人合伙为南平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运水泥熟料等货物。因与甲公司为拖欠其运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股东们商议后,于2011年4月21日开始停运该公司熟料,并商定如果有其它车辆帮助运输,便采用砸车、放气等方法加以阻拦。2011年4月24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电话告知李某某路上有车辆为甲公司运输熟料,李某某随即指使邓某某及其他股东等十余人在顺昌县316国道水南沿线一带马路上,拦下五部为甲公司运熟料货车,并将五部货车挡风玻璃等多处砸坏,辱骂、殴打货车驾驶员高某某。当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满被砸货车停在国道上不开走,又指使社会人员王某某将被砸货车的轮胎气放掉。当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到路上查看当日下午被砸货车情况时,发现还有货车在运输熟料,即打电话叫来社会人员陈某、李某、王某某等人,以及纠集本公司股东章某某等人到顺昌县禾口新村路段国道上,拦下一部为顺昌炼石水泥厂运熟料的牵引车,并与车上驾驶员发生冲突,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将车子挡风玻璃等多处砸坏,并对车上两名驾驶员卢某庆、卢某峰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卢某庆、卢某峰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六部被砸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605元。上述行为致使该路段道路交通拥堵,现场秩序混乱,社会会影响恶劣。
二、分歧意见
对本案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不满被害人帮助甲公司运输熟料,采用砸车手段故意将被害人车辆损坏,其行为直接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鉴于造成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轻,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因不满甲公司拖欠其运费和为了达到提高运费的目的,采用停运、阻拦车辆运输的方法,致使甲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寻衅滋事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无视国纪法规,社会公德,在城区主要交通干道聚众闹事,随意拦截车辆,无故砸车、殴打驾驶员,给当地社会治安及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