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车运递邮件。邮政企业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车辆运递信件、包裹、报刊等邮件,虽然行为符合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条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道路运输,在通行上还有许多特权,因此不作为经营性道路运输。有几个注意事项,道路运输企业受邮政企业委托运输邮件的,邮政企业为委托人进行非邮件货物运输即所谓“副业”的,均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这早在《关于对邮政企业的邮政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依法纳入交通行政管理范畴的请示的复函》(交通部交函公路〔1999〕295号)已有相关的规定。另外,要区分邮政企业从事的邮政业务(《邮政法》第十四条)与快递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运送包裹等物品的活动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
运尸车运输尸体。殡葬服务单位用运尸车为丧主运输尸体的行为,基本符合经营性道路运输条件。但是,遗体运输有卫生消毒要求,车辆作为殡葬设备还应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同时基于殡葬改革、死亡证明等需要,遗体转运不同于一般的意义的货物运输。民政部等八部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规定,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协助民政部门,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因此,不应将遗体运输纳入经营性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垃圾清运车外运垃圾。作为环卫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自行将收集的垃圾清运至处理场所的行为,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但是其他运输单位受环卫部门委托从事垃圾运输就另当别论了。
烟草配送车配送卷烟。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为维护烟草制品流通渠道的规范和安全,向零售网点配送烟草制品。不为社会服务,在批发价外不发生任何运输收费,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类似的连锁企业配送服务也是如此。
六、余论:让经营性道路运输回归本位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界定标准不明确,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范围被人为扩大了。交通运输部级的政策规定原则性还比较强,但是到省一级就大多边界模糊了,到基层执法层面就更不着边际。尽管没有对经营性道路运输做出明确解释,但实际上交通运输部高层对此是心知肚明。原交通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处长翁垒在2004年全国中等城市运政管理第十四届研讨会上指出:
《道条》制订过程中,当时有一款解释了何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国务院法制办删掉了,当时认为没有解释清楚。……但主要问题是运输管理与收运管费挂钩,经营性道路运输收费,非经营性的不收费。为了多征收运管费,我们可能扩大了经营性范围,扩大了管理的范围。当时部里很清楚,考虑到大家每年都有指标,就把范围做了相对扩大的解释,与承包费、劳务费、工程费并计的也算经营性。但是随着形势变化,有些人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一些个人商店买车拉货送货、一些厂矿车辆为生活服务等是非经营性的,主业不是运输,不应列入经营性范围等。那么怎么界定呢?……我个人的意见,还是按照86年的解释比较合理,即“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车辆为非经营性车辆”。
由于这个问题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界定行政处罚时我们的原则:一是要慎之又慎,不能把本来很好的制度造成社会的不理解,这可能对我们运管队伍、运管费用都有影响。我们寄托于费改税,也寄托于通过行政拨款,改变直接收费的方式,但目前可能还不行。二是重证据,不要与收费挂钩,要以事实为依据,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时,要按非经营性界定。……四是对难以界定的,原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很难讲清楚,部里只能原则界定,不可能细化到每车每一具体行为。如果不和收费挂钩很简单,只要站在公正的角度上理解、区分就可以了。
扩大经营性道路运输范围的原因很清楚,主要是两方面。一是职能转变不到位。长期的计划经济造成了政府职能不清、部门之间权限不明,也使一些人头脑里“全能政府”的落后思维根深蒂固,固守着大包大揽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时由于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把握不准,对一些原理的理解有偏差;二是保障体制不健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经费应由财政保障。但在成品油税费改革前,行业管理经费靠运管机构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不仅如此,运管机构还要为公路建设筹集资金,收取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由于养人办事靠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迫于无奈,扩大了经营性道路运输范围,也就是扩大了征收对象的范围。同时,也不排除个别执法人员借此弄权。管理范围的扩大,也使运管机构能够通过实施行政处罚、从业人员培训和营运车辆检测等活动获得利益。由于这两大原因,虽然扩大经营性道路运输范围饱受质疑,同时运管费、客货运附加费也与公路养路费同时停收,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仍然固执己见。
坚持扩大经营性道路运输范围,看似得到眼前的利益,实则是饮鸩止渴,贻害极大。
首先是阻碍了行业发展。混淆经营性道路运输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便不能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提供社会化运输服务的经营性道路运输,应当作为公共服务业,在税收、通行等政策上实行扶持政策,使其延伸服务链、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专业优势,依靠安全、快捷、经济的专业化服务吸引运输业务,推进社会分工,同时促进行业得到良性发展。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整个道路运输活动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本来就无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事实上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管理。依靠行政手段强行将其纳入经营性道路运输,降低了市场良性竞争度,最终结果是降低了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