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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

  

  同时,工程材料运输只是工程施工的一个环节。发包方一般不会选择工程材料运输单位,也就是不把工程运输作为发包项目。在通常情况下,承包商负责工程材料的运输。如果有运输能力,承包商可以自行完成运输;没有运输能力的,也可以将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企业,或者由材料供应商运输到工地。当然由材料供应商也可以委托其他运输企业供货至工地。


  

  根据以上分析,通常情况下在所谓“工程运输”中,只有运输企业根据施工承包商委托分包工程材料运输业务,或者根据材料供应商委托进行运输的情况下,才属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也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其他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不得越俎代庖。


  

  关于“超市免费接送车”


  

  在一些大城市,部分大型商场超市开行免费班车,用于接送顾客。还有些房地产商也组织潜在顾客免费看楼,等等。这些活动在个别地区被当作经营性道路运输,并被认定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道路客运市场,因此受到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打压。2004年10月,青海万通购物广场投入50辆客车,申请开行15条免费购物线路,被西宁市交通局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市内三条线路不予受理),引起了轩然大波。


  

  商场超市免费班车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客运市场,社会自有公论。在此仅就是否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做分析。首先,说这些免费班车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恐怕抹杀了免费班车与一般提供普遍服务的公交车的区别。商场超市免费班车服务对象是在该商场超市购物的消费者。相对于普通公交车,它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当然可能有个别没有消费的乘客占了小便宜,这与公交车上有逃票的乘客一样,只是例外情况。因此免费班车不具有普通公交车的公共性。其次,说商场超市已经从商品销售收入中收取了运费,这点笔者在前面关于“合并计算”问题中已经做了辨析。商场超市对乘坐免费班车的购物者与自行前往的购物者执行的是同样的价格标准。如果说收取了免费班车的运费,那么自行前往的购物者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商场超市收取的“运费”呢?收了运费没开运输发票是否违法?显然,这种逻辑难以成立。


  

  当然,也有种特殊情况例外。商场超市向道路运输企业包车,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向道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费,而免费搭载购物顾客。其中,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包车服务,就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


  

  至于免费班车开行的一些问题,与是否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并无必然联系。这些车辆占用公交站点上下客,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调或纠正;至于其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关于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是指租赁人根据与承租人的约定,将租赁汽车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一种经营行为。汽车租赁的租赁物是交通工具。尽管大部分汽车租赁是用于道路运输,但大部分情况下是承租人自租、自驾、自乘用,汽车租赁与道路运输活动没有必然联系,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更无关联。道路运输行业与汽车租赁行业不同,租赁汽车不得用于道路运输活动,因此租赁车辆也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由于汽车租赁经营不属许可事项,不少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放弃了管理。由于失管,租赁行业乱象丛生。根据200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汽车租赁管理工作职责,要求加强行业管理。笔者认为,汽车租赁行业无法成为道路运输行业的一部分,应作为交通运输服务业,与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起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范畴。


  

  需要关注的是带驾租赁服务和租赁汽车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两种行为。


  

  按照目前凌乱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般都禁止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服务,认为这是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是,带驾租赁实际是租赁服务的延伸,有市场需求,在现实中很难制止。租赁经营者在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汽车的同时,又作为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驾驶劳务,或者作为劳务中介代雇驾驶人,这说不上是违法行为。即使设置障碍,经营者也可以借用关联企业的名义轻易规避。同时,既提供租赁汽车又提供劳务,并不等于提供运输服务,承租人同时作为雇主的权利,与道路运输服务中乘客或托运人的权利还是不同的。因此,在规范的基础上放开带驾租赁是顺时应势之举。


  

  当前还有一些规定禁止租赁汽车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这也是不合理起码是不周全的。承租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车辆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就不应被禁止:承租人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作为租赁物的车辆达到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不违反租赁合同中合理使用租赁物的约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之配发《道路运输证》。特别是对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车辆长期使用权的,更应当创造条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既发展消费性汽车租赁,也不能忽视生产性汽车租赁,这不仅可以缓解运输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也能够促进汽车制造业发展。


  

  其他一些特殊车辆


  

  社会生活中少不了救护车、运尸车、邮政车、垃圾清运车的工作。这些特种车辆的运输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在此简要做分析。


  

  救护车(急救车)运送病人。救护车配备急救医生、护士以及车载急救设备,专门运送、救护符合救护资格的病人。同时,大部分救护车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的还属于事业单位急救中心。因此救护车运送病人不符合经营性道路运输公共性的条件。当然,社会上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非专用的“黑救护车”,“一视同仁”地运送病人、非病人,且收取运费,这种行为多可以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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