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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

  

  观点七:只有行驶证认定为“营运”的车辆才能成为道路运输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时将机动车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因此,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为只有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的车辆才能成为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车辆是“营运”或“非营运”,与其说是“性质”,不如说是“用途”。车辆可以被用于道路运输,也可能仅仅只作为代步工具;可以被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也可以被用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因此车辆本身不应有“营运”或“非营运”之别。车辆经营与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道路运输车辆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称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客规”、“货规”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审查、检测,并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时,根据申请人意愿将使用性质分为“营运”或“非营运”,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部门规范的登记行为。两个部门的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并未统一,不存在谁以谁的认定为前提的问题。


  

  五、若干道路运输活动性质的判别


  

  当前,道路交通领域与道路运输有关的活动日趋多样化,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而一些老问题也在发生嬗变。究竟是否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情况十分非常复杂。根据经营性道路运输界定标准,在此做一个分析、判断。


  

  关于顺风车(拼车)


  

  顺风车,也叫顺路车。坐顺风车就是拼车、搭便车。没有规范的称呼,也没有统一的解释,但基本意思大同小异。顺风车具体可分多种类型,有约定的、随机搭载的,有合同的、无合同的,有偿的、无偿的,有日常上班的、结伴同游的,有同事间的、邻里间的,有中介搭桥的、自行组合的,等等。顺风车缓解交通拥堵、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经济实惠,还能增进人与人的沟通,是种值得提倡的出行方式。


  

  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民间自发自愿、互助互利、合情合理的行为,应该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并为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为之提供服务。只有损害到当事人利益、危害到公共利益,政府才能进行干预。顺风车也是如此。当前,除了交通事故赔付方面的问题,对无偿的拼车行为不存在什么争议,而对有偿的拼车行为就存在不加分析、一棍子打死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客管部门坚持“只要收费就属非法营运”,宣称无论是贴点油钱还是交过路费,即便买盒烟以示感谢这样的人之常情也是“违法”的。


  

  果真是这样吗?只要对照前面界定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标准,就可以发现,有偿拼车并不等同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有偿拼车的车主不是以载客为职业,只是本人出行顺带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营利的动机,客观上没有赚钱的结果。所谓“有偿”,一般无非是对燃油、车耗等成本的简单补偿,有的还只是礼尚往来,点到为止。这根本就不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跟“黑车”在本质上和表现上有明显的区别。经过对车主职业、行驶线路、搭载时段、搭乘人员、运费的调查,“黑车”的经营性还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作为政府部门,不能让自己执法水平始终停留在简单机械的低水平上。


  

  关于“校车”(学生接送车)


  

  校车是指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的车辆。校车接送学生是道路运输行为,但却不是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理由一是不为社会公众服务。校车的服务对象都是有某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大部分的车辆与学生是固定的,线路也是根据家庭住址设计的;二是不具有商业性质。接送学生的行为,一般都带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其目的。尽管大部分车主收取一定费用,那只是弥补开行校车的费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给予校车以财政补贴。


  

  根据所有权(使用权)分,校车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中小学(幼儿园)学校购买或者租用。车辆由学校自行管理;驾驶人由学校聘用、管理;二是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所有。企业为学校提供长期的包车客运服务。车辆、驾驶人均由企业管理;三是专门的校车企业。车辆、驾驶人也由企业管理。与专业客运企业不同的是,该企业没有其他业务,只负责学生接送,通常是负责一个片区学生的接送,集中管理校车。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校车方面的职责,是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专业道路客运企业为学校提供包车服务,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包车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其余校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第23号令)的规定执行。


  

  职工接送车(企业通勤车)与校车性质类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此的管理职责,也与对校车的管理相同。


  

  关于“工程运输”


  

  “工程运输”,并不见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货运分类,而是杭州市等地方对涉及各类工程建设的原材料、构配件、建筑垃圾(渣土)等物资的道路运输的一个称谓。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及货规的规定,“工程运输”基本上属于普通货物运输。不少地方将所谓“工程运输”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并责成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理。这又是望文生义、不求甚解的结果。


  

  在我国的工程(主要指土木工程)建设中,通常是把施工业务作为一个项目发包的。工程施工所需的土方、建材等各种材料的采购、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这在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和我国的各类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都是一致的。工程材料是整体工程的不可分隔的组成部分。项目业主作为发包方需要接收的,是整个工程,而不是工程施工所需的土方、建材等各种材料。发包方一般不单独选择材料供应商。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材料质量实施的检查、检测,无非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不是接收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所有权在交付前属于材料供应商,交付后属于施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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