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性道路运输是具有公共性质的道路运输。
客规和货规在定义道路客货运经营时,分别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表述。这实际上是指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公共性,是界定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条件之一。
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公共性,表现在为不特定的对象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具体有外部性、广泛性和公开性。
一是“外部性”。指服务对象为他人,不包括行为人自己。这里的“自己”,是指运输者本人、同属于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服务对象不能是自己,也就是说经营性道路客运活动中运送的乘客不是经营者自己,经营性道路货运活动中运送的货物不属于经营者所有。这种经营活动是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的内部行为。
二是“广泛性”。指服务对象是笼统而不确定的,社会公众都存在成为服务对象的可能性。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而言,应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无特别附加条件的、无质量差别、无价格歧视的运输服务,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能只为有特定, 关系的对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点在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中表现最为充分。
三是“公开性”。指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服务内容都是公开的,通过媒体宣传、车辆标识等各种方式,吸引不特定的服务对象。
需要特别分析的,是所谓“不特定的对象”。这是相对于“特定的对象”而言的。“特定的对象”,是指在道路运输活动前,就已经与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足以影响其行为的关系的服务对象。除自身的客观条件外,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针对服务对象预设条件。例如,城市公交的运营线路是固定的,经营者只能为到达核定站点的乘客服务。但是,只要乘客遵守乘坐规则,经营者就不能根据年龄、性别、职业等条件选择乘客。虽然受核定数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在满载前,经营者应当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提供服务。
三、经营性道路运输是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
客规和货规在定义道路客货运经营时都有“商业性质”的表述。由于“商业性”与“经营性”有一定的重复,很容易陷入循环定义,需要我们对“商业性”进行细化的分析。
通说的“商业”,是指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流通的营利性经济活动。分析起来,商业活动有这样几个要素;一是营利性。商业活动是以营利也就是谋取利润为目的的活动。这并不是说商业活动的结果都能够实现盈利。不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影响商业性质。二是交易性。商业活动是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实现商品流通的活动,具体表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服务可以物化为商品,也可以说服务是无形的商品。三是有偿性。商品卖方或服务商从购买方、被服务方取得货币或其他利益,作为服务或商品的对价。营利性、流通性和有偿性三者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商业性”。很多观点还认为,商业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和相对稳定的行为。从严格解释上讲,商业或经营是作为谋生手段的带有职业性的行为。但笔者认为这并非商业性的本质要求。
根据商业性质的要素,经营性道路运输必须同时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首先,经营性道路运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经营,主要意思本来就是筹划营造、规划营治,也指艺术构思、经办管理等,是主观性极强的行为。商业性质的经营,就是营利活动。道路运输经营,就是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界定经营性道路运输,必须考虑营利的主观动机。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便收取报酬,也不具有经营性质。如政府部门办理手续时收取工本费等。
其次,经营性道路运输是将运输服务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是“道路运输服务”这样一种非实物商品,这一“服务商品”具有生产与销售、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的特点。托运人或乘客从承运人那里购买“道路运输服务”,供需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同时,这种交易关系是直接的和具体的,而不是间接的和抽象的,不能做延伸、跳越。比如,说道路运输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云云。在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中,经济事物的关联更加普遍和紧密。但这里我们是对具体道路运输行为做微观分析。
再者,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有偿的活动。承运人提供了道路运输服务,托运人或者乘客支付经济报酬作为对价。在当今绝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收取的经济报酬是以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形式出现的。有偿,也就是发生了运费,除了实收实付,也可以是应收应付。原交通部公运政字〔2000〕57号文件提出“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一般情况下,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收取的报酬高于成本。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首先是道路运输活动,同时要满足公共性和商业性两大条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道路运输活动,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可以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有偿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要研讨的是界定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一定要针对道路运输活动本身。界定经营性道路运输,不是要我们界定运输的货物的性质、用途,运的乘客的身份、旅行的目的等。无论运输的货物是商品还是废品,运送的是乘客商人还是官员,与运输活动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如果道路运输活动不具有公共性和商业性,即使运输的货物是用于交易的商品甚至是价值连城的金银珠宝,运送的乘客是赚大钱的豪商巨贾,这一运输活动也不是经营性道路运输;如果道路运输活动具有公共性和商业性,即使运输的货物无偿援助的赈灾物资,运送的乘客是前去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这一运输活动也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研究的是道路运输活动,不必延伸到道路运输活动的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