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了规范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其中部分对经营性道路运输做了界定。其中有的没有直接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进行界定,而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做了规定。还有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原先有规定,但在《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后,也采取了回避态度,通过修订时把原有的条款删除了。如《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目前依然生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修改)第五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6月修订)第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和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本单位工作、生活服务且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年6月修订)第七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车、生活用车以及工矿企业区域内各生产环节等非提供运输劳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为非营业性运输;其他均为营业性道路运输。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陕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12月修订)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7月施行)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
还有些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得比较粗糙。如《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3月杭州市政府令第242号)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货运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但不得从事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以外的运输经营活动。其驾驶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内容且不论,单就“货运车辆应办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说,就与上位法明显抵触。这些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这些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我们觉得,还是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规定比较全面、合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重复部规章的规定外,大部分不是语焉不详、模棱两可,就是以偏概全、一管之见。其中《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原则扩大营运车辆的范围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则非常野蛮地将“为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的货物运输者”都当作“货物运输经营者”,让人大跌眼镜。
三、界定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标准
尽管对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标准莫衷一是,但是通过分条析理地缜密梳理,我们还是能够厘清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标准,从而实现对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科学界定。
一、经营性道路运输首先是道路运输活动。
经营性道路运输,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组,即“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因此,经营性道路运输首先应当是道路运输。
什么是道路运输活动?对此的解释有多种方式,大致上可以这样认定: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使用交通工具,实现货物或旅客空间位置转移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区别,针对的是道路运输活动。如果不是道路运输活动,也就根本谈不上是什么经营性道路运输。
关于交通工具的范围,有种观点纷呈,有的认为仅指汽车,有的认为是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运输用拖拉机),有的则认为还包括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笔者认为,交通工具的范围并不影响对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本文所称的车辆,主要指汽车,也包括能够被用于道路运输活动的其他交通工具。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车辆一行驶就是道路运输活动。驾驶员自行驾驶车辆到某地,没有运送旅客或者货运,“自己运输自己”。这时车辆只是代步工具;还有无法用板车装运大型商品车,一般是单车发送,驾驶员开着新车从汽车制造厂到汽车销售店或者用户单位。这也不属于道路运输活动。同时,当今的车辆可以有多种用途,如利用车辆做宣传、表演、竞技等。尽管车辆被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不是以货物或旅客的空间位移为目的,因此都不是道路运输活动,当然也就不是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
一些地方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认定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前提。他们理解的经营性道路运输是“车辆+经营”。把企业仓库里的叉车,管线作业中使用的吊车以及土木施工中的铲车(装载机)等等作业车辆都当作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理由也是这些车辆都在从事经营性活动。实际上,这些车辆并非是道路运输车辆,其作业并不属道路运输活动,最多有些在货运站场参与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