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利用多重身份,合理适用有利条款
根据SCM协定,中国符合两种有利身份,一是发展中国家身份,二是经济转型国家身份。SCM协定第八部分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特殊优惠规定,认为“补贴可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也得到了其他国家的认可,中国应当利用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来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和经济发展,并抵制可能的反补贴措施。SCM协定第九部分规定:“处于由中央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的成员可实施此种转型所必需的计划和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第1款所指的成员偏离其作出通知的补贴计划和措施以及委员会确定的时限,如此类背离被视为转型过程所必需的。”中国符合经济转型国家的身份,这一有利条款也理应被充分利用。
(六)把握两种补贴救济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合法利益
根据WTO协议规定,在对付补贴的救济方法上有两套可选择的制度方案:第一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是采用与WTO规定相协调的国内征收反补贴税措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1条的规定,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的时候,一方可以将《谅解》中确定的、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管辖的事项交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解决的争议范围就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10条规定,“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保证对任何成员领土的任何产品进口至另一成员领土征收反补贴税符合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和本协定的规定。反补贴税仅可根据依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的调查征收”。中国在面对对华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时可以采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同时面对他国存在的补贴行为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这样可以攻守兼备,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
曹和平,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教授。王宏,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转引自(美)克拉伯:《美国对外贸易法和关税法》,蒋兆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1页。
《试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涵义》,http://WWW.wtolaw.gov.cn,在线国际商报。
http://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xpd?bill=h109—3283.
See:Lasko Metal Products,Inc,Plaintiff—Appellant,v.The United States,.Durable Electrical Metal Factory,Ltd.,Paragon Industries,Holmes Products Corporation and Esteem Industries,Ltd.Wuxi Fan Factory,Shell Electric MFC.(China)Co.,Ltd.,SMC Electric MFG.Co.,and SMC Marketing Corporation,and Wing TAT Electric MFG.Co.,Ltd.;Wing/TAT Electric MFC.(INTL)Co.,Ltd and China Miles Corporation,Polaray Industrial and Paragon Industries,Inc810 F.Supp.314,43 F.3d 1442.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九第1条第2款。
一是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二是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薄;三是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四是确保破产法及财产法适用于企业;五是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Intergrat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a Globalising World Economy,OECD/CD(97)87,p.5.
详见后文我国人世承诺分析。
Intergrat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a Globalising World.Economy,OECD/CD(97)87,p.5.
李仲平:《试论国外对华适用反补贴的理论依据和应对之策》,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http://ca.mofcom.gov.cn/zxhz/zxhz.html.
引自新华网,www.xinhua.net.
参见成坤:《中国应对反补体贸易救济调查形式紧迫》,载《WTO经济导刊》2005年第9期。
资料来源于http://finance.sina.corn.cn/focus/fbtfmg.
资料来源于http://finance.sina.corn.cm/focus/fbtfmg.
本文《中国入世议定书》条款均引自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中国入世议定书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b)款,“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李仲平、李炼:《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李振中:《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应对(下)》,载《中国经贸导刊》2002年第17期。
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1995—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