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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对华适用反补贴法及中国的对策

  

  (三)立法理论提供了保障


  

  2004年4月,加拿大修改了国内反补贴法,使该法能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加拿大对中国贸易措施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2002年6月经加拿大议会通过后正式生效的C—50法案(Bill C—50)。[11]该法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有关承诺,对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关税法》和《进出口许可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针对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发起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该法案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对SIMA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2003年9月,加边境服务署制订了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新政策,并于2004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该政策规定,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以行业为基础考虑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将推定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经济行业,即不适用SIMA中第20条的规定,除非申请人或者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20条的规定仍将适用于中国。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戴维·斯普纳近日表示,“国会正在推动法案,通过立法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美国商务部仍旧认为,其有权针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体”发起反补贴调查。调查并无法律上的限制,我们也赞成国会就此类问题进行立法明示授权”。[12]从立法理论上来说,美加已经铺平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道路,并且从发展趋势上看,扩大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势不可挡。反补贴法的修订为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实践案例引起示范效应


  

  随着美加反补贴法案的修改,加拿大和美国发动了多起反补贴调查。在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中国产品发起三次反补贴调查,其分别是:对原产于中国的室外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3]2007年1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铜制管件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决定,裁定原产于或自中国出口的铜制管件存在补贴,补贴量为每公斤产品17.73元人民币。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这打破了美国23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体”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惯例。2007年6月7日,美国钢管相关产业和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环状碳质钢管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请求。2007年6月18日,美国相关产业致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根据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701款和731款,对来自中国的特定轮胎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14]从反补贴调查提起的频率和次数来看,可以肯定,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在未来会越来越多,频繁适用。实践中频频提起的反补贴案无疑起到了一个示范的作用。


  

  (五)利益因素构成内在驱动


  

  首先,从中美之间持续增大的贸易顺差问题来看,在中美双边贸易中,中国一直对美国保持着贸易顺差。自中国加入WTO后,贸易顺差持续增大。据中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数据统计: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五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分别为427、586、802、1065、1774.7亿美元,2007年继续保持高额顺差走势。其次,从美国使用反补贴调查的频率来看,在WTO成员中,使用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为数较少的发达WTO成员(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从1995年至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成员共发起调查128起,占全球总数的73%。其中,美国为70起,居第一位。美国在使用反补贴调查规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5]最后,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着“中国威胁论”的声音,反补贴无疑成为一件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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