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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对华适用反补贴法及中国的对策

  

  最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头衔无助于我国避免反补贴法的适用。美国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是“市场导向产业标准”,即只要某一产业是采取市场经济的方式运作的就可以适用,不论该产业所在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


  

  另外,从长远来看,我国不可能永远坚持“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头衔,迟早要面对反补贴的潮流,将之作为护身符显然是很不明智的。


  

  (四)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有助于中国抵制反补贴


  

  SCM协定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以下简称S&D规则),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反对美加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呢?需要说明的是,“发展中国家”并不能等同于“非市场经济国家”,SCM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事实上非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GATT/WTO法对两者都没有明确界定,但是两者划分的标准显然不同。“发展中国家”是基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区分,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基于一国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进行区分,不能等同。那么,是否可以以“发展中国家”作为抗辩呢?


  

  SCM协定第八部分即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SCM协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的补贴可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协定的实施方面,有必要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不同的规定,“加强发展中国家作为供应方的能力,对于一个高度竞争性的世界经济是重要的。”[7]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这条宣示性条文来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SCM协定第27条和附件7中规定,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的成员。很显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SCM协定的谈判者们将GDP作为了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并基于这样的认识制定了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是WTO协定中唯一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标准”。按照SCM协定的“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的标准,中国显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是可以适用SCM协定的规定的。然而,中国入世承诺补贴规则可以适用于中国,这排除了中国依此抗辩的可能性。[8]即使退一步说,中国未作出这样的承诺,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作用也十分有限,“发展中国家日益增长的要求并未得到国际社会足够的反应”。[9]


  

  当然,“发展中国家”的标签对中国也是有利的,如美国反补贴法中规定,补贴额按照价值计算不超过总价值的1%,则属于小额补贴,应当免受反补贴调查。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免于调查的小额补贴额为2%。这样的补贴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对中国应对反补贴也是有一定帮助的,但是并不能以此作为抵制反补贴法对中国适用的依据。


  

  三、反补贴法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一)GATT/WTO反补贴法不禁止补贴规则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GATT/WTO法律文件中没有规定补贴规则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故不能将其作为补贴规则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论点的依据。GATT/WTO法毕竟是各国利益博弈的结果,在很多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上存在空白。这些未规定的问题就属于各国自由裁量的事项。在这些问题上,由于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规定,因而美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并不违反GATT/WTO反补贴法的规定。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可借鉴性


  

  WTO反倾销法中替代国价格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注释和补充规定,实际上为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了借鉴。GATT附件一关于第6条第1款的注释规定:“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它是反倾销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依据。[10]由于GATT第6条的标题是“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实践中,反倾销法的很多规定常常被反补贴法所借鉴,反补贴法的一些规定也会被反倾销法所借鉴,因而也就不能排除将其移植到反补贴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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