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分配证明责任就是预先分配诉讼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权利实现的难易程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以前零散的证据规则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会进一步指导诉讼实务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性作用。另外,即使适用范围极为狭窄,新《国家赔偿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明显的进步,有助于公平解决当前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不论如何,只要这些新的规范得到具体的落实,我国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制度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律的帝国”就在前方,不过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点滴的努力总是伴随着我们这个古老民族对于法治的梦想。
【作者简介】
齐敏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行政法学专业。
【注释】相关介绍可参见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34—235页。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转引自 付洪林:《
国家赔偿法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以上相关内容参见 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章(客观证明责任),第四章(主观证明责任)。
对此现象有人提出严厉批评,但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郑金玉:“《
国家赔偿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十二期。
也有学者认为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性质而言,并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理。参见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参见高家伟:《
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2—65页。
程相镖:“试论
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的关系——以
国家赔偿法的发展为视角”,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二期。
关于这种认识误区见 马怀德:“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八期。
对于国家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分析参见 付洪林:《
国家赔偿法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节,第131—139页。
同上注,第128—130页。
李克杰:“举证责任倒置,能否杜绝‘躲猫猫’”,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5229945,访问时间:201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