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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正义如何分配?

风险与正义如何分配?



——从《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6条之规定谈起

齐敏光


【关键词】风险;正义
【全文】
  

  前言


  

  国家赔偿制度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要依法赔偿,伴随着该法的实施,“主权者不能为非”[1]的理论正式成为历史。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甚至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修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直到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历时5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规范的变革总是与社会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笔者注意到此次修法新增加了两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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