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导致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诚然,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失去股东资格而随之被否认,但这种权利的否认并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形下,公司法人人格虽被否认,股东仍只承担有限责任。如因失去公司设立条件或者因违背公示义务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股东仍然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原理,因上述情形而被否认公司法人格,只能清算或解散公司,而公司清算原则上仍然是在有限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只要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没有其它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公司债权人就只能以公司现有的财产为限获得对自己的债务的清偿,即使不够支付,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而只能依法申请公司破产。
三、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律意义
人类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经历了一个由人身责任到财产责任,由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发展演变过程。在人类投资领域,同样经历了由投资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演变为投资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历史过程。当今社会的投资领域,虽然还保留了无限责任方式,但占主导地位的,却是有限责任模式。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但也应看到,有限责任制度存在偏重于保护投资者而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严重缺陷。在有限责任机制下,要在投资者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获得一种平衡,克服有限责任制度自身固有的弊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规定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制度。法律设立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不但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纠正偏离正常轨道的有限责任制度,维护有限责任制度的实现条件,使有限责任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被正确的适用,从而更好地发挥有限责任制度的积极功能。具体言之,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的法律意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有限责任的积极功能。有限责任制度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便是有效分离股东(投资者)的责任和企业(公司)的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责任因此得以独立。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分离原则,不仅要求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同时要求股东的意志与公司意志相分离,也就是说,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不能混同,股东不能将自己的意志等同或代替公司意志,股东的意志要想成为公司意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从经济学上来看,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但从法律上分析,则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分离的,公司的盈利要变为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总而言之,股东要享受有限责任的制度优惠,必须严格遵守分离原则的要求,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去干预公司的正常运转,必须时刻注意与公司保持距离,任何不正当的破坏、滥用分离原则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惩罚。所以,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是为维护有限责任的积极功能而设计的制度,以确保股东能够有效地遵守有限责任所要求其应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