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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其三,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强行性规定。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应以有限责任有效成立且正在适用为前提,只有有限责任已经被滥用或者已经失去相应的条件时,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才有法律价值。也就是说,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并不是完全否认有限责任的法律内容,而是在认可有限责任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情形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要求特定的个人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具有临时性和个案性。


  

  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是法律对经济生活干预的表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应该将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与当事人基于自愿而约定排除有限责任的情形区分开来。在商业实践中,股东可能会基于种种原因考虑,为公司的交易行为提供一定限额或者完全金额的担保,自愿放弃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股东的有限责任并没有因股东的自愿担保行为而受到限制或者排除,因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此种情形不属于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范畴。


  

  二、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关系


  

  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与法人人格的否认,是人们经常混淆的两个概念,在理论研究中,两个概念经常被互相代替而加以使用。但是,笔者认为,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法人人格否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内涵虽有交叉,但毕竟有着实质不同。在有限责任只适用于公司制企业投资者(股东)的情形下,将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同起来,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在有限责任已经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情形下,再将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与法人人格否认等同起来,却难谓准确。因此,在有限责任并不仅仅适用公司制企业的情形下,应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仅是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一个下属子概念。具体来讲,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并不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前提。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独立责任受到限制或者完全丧失,但是公司独立责任的丧失或者受到限制,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因为责任独立并非法人人格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虽然法人人格独立可以导致法人独立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责任形态独立。公司责任独立与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公司独立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产物,以股东有限责任为支撑。正是因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保护后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造成了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之间的分离状态,才使公司独立地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在理论上人们往往将独立责任视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然组成部分,当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时,公司的独立责任受到了限制或者排除,人们便认为公司的法人人格也被否认了。事实上,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既不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前提,也不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诸多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情形下,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仍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可能还有助于公司法人人格的维护。如德国曾发生了一个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案件,但被人们当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例而加以引用。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被告成立了一家歌剧公司,歌剧公司业务由被告亲自经营,剧院也属于被告所有。被告将该剧院租赁给歌剧公司,后歌剧公司因经营不善,债权人要求对该剧院予以强制执行。被告知道后,即解除了歌剧公司与剧院的租赁合同而将剧院收回,并以被告个人名义继续经营,歌剧公司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因此落空而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公司名义经营歌剧院却又于债权人求偿时将剧院收回,乃利用公司逃避债务,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一个有限责任否认而非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因为在本案中,股东(被告)之所以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缘故,而是由于股东(被告)没有将自身人格和财产与公司(歌剧公司)的人格和财产严格分离。在该案中,公司(歌剧公司)事实上就是股东(被告)的化身,公司行为实际上就是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经营活动享有完全控制权,公司没有独立意志。鉴于此,公司的独立责任受到了限制或者排除,股东有限责任因此而被否定,股东个人承担责任,但法院并未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公司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权利。因此,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并不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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