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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大陆侵占型犯罪立法比较

  

  2.刑罚比较


  

  根据澳门刑法340条的规定,公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分为2个档次:(1)犯公务侵占罪的,如其它法律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1年至8年徒刑;(2)如侵占之有价物或物件属小额,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所谓小额,指作出事实时未逾澳门币500元之数额(澳门刑法196条)。根据大陆刑法3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法定刑分为4个档次:(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相比之下,大陆刑法的法定刑设置更细,最高刑更重,刑罚种类更多,但起刑点比澳门刑法高。


【作者简介】
余高能,法学硕士,西北大学法律系教师,从事港、澳、台刑法研究。
【注释】

 


【参考文献】[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713页。
[2]谢望原主编:《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48页。
[3]周其华:《新刑法各罪适用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320页。
[4]同[1]注。
[5]同[3]注。
[6]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318页。
[7]同[6]注,311-314页,322—323页,325页。
[8]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422页。
[9]胡康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383-384页。
[10]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509页,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997,846页。
[11]同[4]注,444页。
[12]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422页,416页,417页。
[13]同11注,618页,619-620页。
[14]江平等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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