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于死刑不引渡做出的量刑承诺并不必然鼓励贪官外逃
目前,部分学者在国际刑法层面提出贪污贿赂犯罪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个就是前面所述的外逃人员和未外逃人员“同罪不同罚”的不公正问题;另外一个就是保留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和死刑不引渡同时存在,是否会鼓励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竞相模仿,从而使我国境外追逃的形势更加严峻?笔者认为这一担心可以理解,但同时,这种担心也完全可以解除,理由有两点。第一,死刑不引渡属于一种量刑承诺,这种量刑承诺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堵住犯罪分子外逃的出路,让犯罪分子插翅难逃,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我们就根本没有必要和外国就我国的犯罪分子归国受审问题在量刑上进行“讨价还价”了。至于保留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会不会鼓励贪官外逃,量刑承诺不是决定因素,因为贪官外逃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生。第二,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继生效,以及中国对公职人员出境管理的加强,贪官外逃的现象有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具体来说就是,只要我们的国家、政府、司法机关从国内制度、政策、法律等方面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防惩并举、注重预防,我们就可以有效地将绝大多数具有外逃想法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遏制在国门之内。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五项措施来堵截企图外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第一,政府应当严肃反腐败态度和加大司法机关反腐力度。从国家的角度讲,应当加强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变革,防治权力过于集中,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防止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第三,加强出入境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和监管机制,防止和杜绝“裸官”的出现。第四,发动群众,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警觉和举报意识、协助政府反腐败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众监督的意识,鼓励民众积极检举、揭发腐败犯罪,加大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力度。第五,加强对境外追逃理论的研究,探讨死刑的替代措施。积极探索并建立利用遣返实现境外追逃的机制,完善利用劝返实现境外追逃的模式,使遣返和劝返逐步取代引渡成为主要的境外追逃模式。
五、结语
引渡是国家之间移交罪犯的主要途径,死刑不引渡也逐步成为引渡的刚性原则,但其价值追求是“不判刑或虽判处死刑但不执行死刑”,换句话说,死刑不引渡并不是要求引渡请求国全面废除死刑,而只是要求请求国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适用死刑。请求国全面废除死刑客观上确实有利于引渡的顺利进行,但在请求国尚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时,死刑不引渡不能成为“倒逼”请求国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如果请求国已经具备废除死刑的情势,死刑不引渡倒是可以成为废除死刑的次要理由。当下,中国的国情尚不适宜全面地废除死刑。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在政治决策层面、理论研究层面、社会公众层面更是达成了在较长时期内不宜废除死刑的高度统一的认识。故此,死刑不引渡也就自然不能成为倒逼中国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但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大趋势,我们还是应当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积极探索和实践限制死刑乃至全面废除死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