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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引渡不应成为“倒逼”国内废除死刑的理由

  

  二、死刑不引渡和死刑废除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死刑废除是一个国家立法层面的问题,是一个死刑配置的问题,是一个立法问题,属于宏观层面;而死刑不引渡是境外追逃中的一个原则或者说拒绝引渡的一种情形,是一个死刑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司法问题,属于微观层面。其次,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基本内涵不是要求提出引渡的请求国在国内刑法中废除死刑,也不是要求请求国在国内不适用死刑,而只是要求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但不予执行。换句话说,死刑不引渡能够接受请求国保留死刑,只要对于被引渡人不适用即可。最后,尽管死刑不引渡原则确立的原因和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原因在本质上趋同或曰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刑不引渡和废除死刑应当保持高度的一致。死刑存废和死刑不引渡二者之间可能存在这样两种关系:第一种情形是缔结引渡条约的双方都保留死刑,但同时也承认死刑不引渡,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态度;第二种情形是缔结引渡条约的双方都已经完全废除死刑,但在双边引渡条约中也规定死刑不引渡,这是世界上部分国家的态度和做法。


  

  如澳大利亚和荷兰都已废除了死刑,但这两个国家于1988年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第3条第2款第3项依然写道:当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犯罪涉及死刑时,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保证将不判处死刑,或者,如果已判处,但不执行死刑。[6]也就是说,保留死刑和死刑不引渡完全可以共存。因为,尽管废除死刑是一个大的国际趋势,但保留还是废除死刑,这是一个国家刑事政策所研究和决定的问题,它取决于一个国家基本的刑罚观念和惩处犯罪的实际需要。死刑不引渡则是不同国家间为开展引渡合作而确定的条件和限度,尤其对于奉行不同刑事政策的国家,这一规则有助于克服因刑事政策的差别而产生的障碍,保障引渡合作的健康进行。即使是不赞成立即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可以为引渡合作附加这样的条件或者接受合作伙伴提出的类似条件。[7]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论证死刑存废和死刑不引渡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即是不是说我们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废除了死刑,那些外逃的贪官就会回国受审?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必然是肯定的。因为贪官之所以外逃并不是因为中国有死刑,而是因为他们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巨大,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他们担心的是法律的严惩,而不是死刑。再退一步讲,即便是我们废除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境外追逃也不见得就能够顺利进行。因为,在引渡过程中,被请求国能要求请求国确保审判的公正,也能要求请求国确保不适用同被请求国公共政策相违背的刑罚,例如死刑、肉刑和超长期监禁刑,即使能够找到排除规定的变通措施,他们还是会阻碍引渡的适用。[8]因此,死刑不引渡暂时还不能成为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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