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引渡不应成为“倒逼”国内废除死刑的理由
王强军
【摘要】死刑不引渡对引渡请求国的要求是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死刑或虽判处死刑但不实际执行,而非彻底废除死刑。死刑不引渡和废除死刑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遵守死刑不引渡对外逃人员做出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并且和是否会鼓励贪官外逃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因而其不应成为“倒逼”国内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主要理由。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贪官免死;量刑承诺
【全文】
自1764年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这一命题后,无数国家的无数人便为之魂牵梦绕,中国自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共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配置,这样我们离贝卡里亚的理论似乎更近了。但是,就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问题学界仍有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我国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会废除也不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1]相关专家也有类似的看法。[2]我国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在刑法修正案起草过程中也从来没有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3]由此可见,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是得到了社会公众、理论研究层面、立法决策层面的广泛认同的。
然而,一部分学者主张,可以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程中的“死刑不引渡”来倒逼国内废除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4]那么,在国内尚不具备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现实背景下,死刑不引渡原则能否成为“倒逼”我们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理由呢?笔者认为,这显然不可能。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价值取向是“不适用死刑”而非“废除死刑”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死刑不引渡根据其刚性程度不同又可以分为绝对死刑不引渡和相对死刑不引渡。绝对死刑不引渡是指只要请求国有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那么被请求国就可以完全拒绝请求国的请求,而不允许也不接受请求国所做出的任何变通;相对死刑不引渡是指如果请求国对被引渡人是否判处死刑做出了变通的承诺,那么被请求国就可以将被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死刑不引渡在确立之初是刚性的、不容变通的,也即死刑会成为横亘在引渡双方之间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在以下两个方面达成共识,死刑不引渡逐渐由刚性的死刑不引渡转变为柔性的死刑不引渡,也就是相对死刑不引渡。第一,死刑的存废还是要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死刑的废除虽然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仍然占多数,真正废除死刑的立法尚不普遍。第二,国际社会打击犯罪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应当有效地扩大引渡的范围,而相对的死刑不引渡是一条求同存异的解决之道。同时,这一事实表明了人权观念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让步。[5]简单地说,死刑不引渡原则追求的是“不判处死刑、不执行死刑”,而非“彻底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