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应当有发展改革部门参与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其首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9]为了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更好地调控国民经济,2007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由发展改革部门参与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该意见第八条规定:“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正是有了发展改革部门的参与,2008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才国务院批准,确定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547.8亿元,其中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中央企业新设出资和补充国有资本的预算支出270亿元(约占49%),用于支持特大自然灾害中损失较重的中央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预算支出196.3亿元(约占36%),用于推进中央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预算支出81.5亿元(约占15%)。 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下达,配合了近期出台的国家重大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于引导中央企业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中央企业渡过难关将起到积极作用。[10]由此可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由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有利于国家产业升级政策、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但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一条却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倒退。关于国资委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定位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 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由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必然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作其全部工作的核心内容,且勤勉工作,恪尽职守,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与此相对应,该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还列举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资委的法定目标,其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必然加大经济效益较好、资本回报率高的行业的再投入而加速经济效益较差、资本回报率低的行业的退出,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不是也不可能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所在,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就显得非常重要。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控,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保证各种调控手段之间的协调统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收支规模和方向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和结构会产生很大影响,但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需要以强化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为前提。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宏观调控部门的参与可以明确宏观调控的共同目标和方向,进而以此为依据制定年度预算的编制原则,并由国资委在预算编制中予以具体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需要以宏观调控部门提供的宏观经济运行参数为依据,并与宏观调控部门采取的调控措施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