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通过保值增值实现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作为政府预算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政府在短期或中长期国有资本运营活动的反映,是国家凭借资产所有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对国有资本进行价值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通过微观层次上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来实现国有资本的一部分宏观调控职能。首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出发点之一,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状况,更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同时,通过体系和机制的设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的核心指标。其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更要反映国有资本的社会属性,这才是国有资本存在的意义所在。国有资本预算完全可以通过规划国有资本“进”和“退”的领域和规模,通过资金调度,服务和支持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以及弥补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缺口,最终提高出资人的综合福利。
4、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专门立法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其核心立法价值在多处得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通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来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核心价值,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疑是对国有资产的最好保护。该法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该法第十五条对国资委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章节对此也都作了具体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其核心立法价值之一。
总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对国有资本经营与监管体制进行的制度创新;它已经脱离了传统经济体制的本意,表达的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如何驾驭国有资本的方式,即国有资本经营的监管方式;它以提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使命。
(二)国有资本预算法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