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的目标定位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的目标定位


  

  自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提出要实行复式预算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直持鲜明的支持态度。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要求‘抓紧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2006年,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起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条例》并小范围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2007年5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审批与执行的相关内容,2007年11月20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出台;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此可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的立法过程达14年之久。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促进和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国有资本预算法以促进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价值目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出发点之一。首先,国有资本预算法要求国有资本预算经营要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状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最基本职能就是统计和规划,它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变现收入为主要来源,有计划、有目标地完成国有资本的支出,这一过程包含了一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循环。因此,国有资本预算清晰准确地反映着每一预算年度或一定时期内国有资本总量增长或减少的额度,并通过相关程序,保证出资人的知情权。其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仅要通过自身的机制设计,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实现对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的监督,同时作为政府预算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还要使全部管理内容接受财政内部监督以及人大和审计的监督,从而实现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多重监督。再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身不能代替国有资本经营质量的提高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国有资本预算可以通过体系和机制的设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促进和监督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提高管理水平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微观职能的核心表现。具体地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性导向之一,同时要在配套机制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企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的核心指标。保值增值应当是预算编制的一个基本原则。首先,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编制国有资本中长期经营预算收入规模,要以国有资本年度经营预算收入逐年递增累加的数额为标准,即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反映在国有资本年度预算收入中,继而预测5年度、10年度的经营收入。其次,在国有资本变现预算中,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国有股权等出售必须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合理评估和定价。最后,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需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其中,绩效考评的主要指标就是国有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并以此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国资部门运营资本绩效的核心指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