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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

  

  四、余论


  

  法律是民意的外壳,民意是法律的内核,法律与民意的共同目标都是公正司法。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结果,民意和法意的博弈不应当是在司法阶段,而应当在立法阶段。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尚不能完全杜绝司法不公,冤假错案还时有发生,行政权干涉司法的土壤依然肥沃。还应当注意到,在我国司法是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系统中的一个工具,它不仅承载着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而且还承担着很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功能。因此,社会现实要求法院务实地对应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向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而法院的地位、甚至前途和命运都与社会的满意程度直接相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处于两难境地。此外,还有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现象:立法的滞后性。所谓“法有限、情无穷”,现实中的案件事实往往是多样的、复杂的,而成文法一旦制定下来,又必然是抽象的、“结晶”的。因而,必然存在法律规定有漏洞或者规定非常笼统的情况。在既有的法律中找不出合理规定的时候,根据具有法理[7]成分的民意来进行调节,对具体犯罪、具体犯罪人进行定罪科刑,恰如其分的载量,就极为关键。司法与民意博弈是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期”,对此,法应该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上和权力保持距离,才能成为沟通这两级的桥梁,才能真正制约权力,取得民众的信赖{14}。“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利益价值法则”。{15}在这一语境下,协调当前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努力形成司法正确引导民意,民意反过来支持司法的和谐互动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借用波斯纳的一句话结束本文:“决定惩罚的是公众意见,而不是惩罚决定公众意见。”{16}


【作者简介】
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注释】本案案情如下: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之后,药家鑫自述杀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本案经媒体报道后,旋即引起网上全民大讨论。参见:《西安法院开审药家鑫案 现场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载《扬子晚报》2011年4月14日。
正确对待民意问题已引起司法实务界应有的重视,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法发{2009}2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8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4次会议通过)。
譬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导致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同时诞生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堪称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
详细案情请参见金明大:《张金柱案:争议仍在继续》,载《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31期。
详细案情请参见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许霆案深层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争论的具体内容详见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载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257页;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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