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许霆ATM机恶意取款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分别取款17.5和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一年徒刑;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重审;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73826元。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5月22日,终审维持原判[5]。
许霆案一审判决后,媒体的广泛报道,互联网的传播,网友的参与,大众的广泛参与讨论,引发了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对许霆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与肯定交织的“全民大讨论”。可以说达到了民众对个案关注的顶峰。“全民大讨论”的个案自然会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尽管法院高层领导人的看法不代表法院的观点,但不见得对案件的审判不产生影响。上下级法院之间虽有法律规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现实中下级法院就疑难案件审判向上级法院请示确是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并且,该案处在特殊时期(全国“两会”期间),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个“满意的答复”可能弥足重要。因此,重审法院以“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为由改判。可以说,如此判决在向决策层交待的同时也迎合了民意。
新型传媒的兴起,使得民众知悉案件诉讼进程特别是评判司法活动更为便捷。因此,笔者有意选取了一个发生在网络尚不发达时期的案例(即案例1),旨在说明民意与司法博弈抑或互动并不是网络时代特有的现象。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知,民愤或民怜因素并不能直接触及参加庭审的法官,客观的讲,合议庭成员未必会通过各种媒体考察公众对即将开庭的案件持何种态度,主流民意是什么。从逻辑上讲,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们都可以依据法律和良知冷静的作出自己的判决,除非民意演变成法院周边的游行示威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向法官施加强制性的压力。原因很简单,民众并不是法官的上司,疏导民意特别是民愤也不是法官的职责。但是,法院的不独立势必难以抵御强大的行政力量(系广义的行政)的干预,当下,在法院的人事、财政都受制于一个统一的权力体系的状况下,司法受到权力的干预乃至操纵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
“民意”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它产生影响的途径。即使在前述“影响性”案件中,也没有公众到法院门口示威游行,或威胁法官必须作出合乎公众意愿的裁判。“民意”之所以能产生影响力,完全取决于当下封闭的权力体系的内部运作。如果权力上层惘顾“民意”,那么“民意”将毫无作为。可见,“民意”所影响的并不是法院的审判,而是权力上层。或者说,“民意”是先影响权力,给权力上层造成合法性焦虑,由此启动权力上层对权力下层进行操控的程序,再由权力下层干预法院的判决。“民意”对于法院审判的影响实际上是间接的。一言以蔽之,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方可影响刑事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