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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



——“能与不能”、“当或不当”之论争

郜占川


【摘要】民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大众诉求。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民意越来越多地以“民愤”或“民怜”(亦称“民情”)的形式介入司法活动,这在一些影响性刑事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所谓的“舆论杀人”、“媒介审判”只是一种表象。“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是间接的,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方可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当前应协调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努力形成司法正确引导民意,民意支持司法的和谐互动关系。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权力;司法公正
【全文】
  

  一、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界定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1]时,向现场500名旁听人员发放问卷征求量刑意见的做法一经报道,旋即引发了公众的激烈争论,而且是质疑、批评的声音盖过了肯定之词。批评者无不认为西安中院参考民意审判的做法于法无据,甚至是渎职的表现。大约是从2008年的许霆案开始,中国的互联网似乎常态化地将刑事案件推到“民意”的风口浪尖,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升级为社会“公共事件”,从上海杨佳案(“一人杀六警察”)到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青年”案,从广州许霆案到湖北邓玉娇案,一件件刑事个案在网民的激情介入下,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上演了一幕幕民意与司法博弈的悲喜剧。药家鑫案引发的质疑也使笔者萌生一个疑问:民意究竟能否影响司法以及应否影响司法?


  

  何谓民意(Public Opinion)?简单地讲,就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在立法阶段吸纳、反映民意是现代民主政体的基础所在,立法权是代表、汇集和反映民意的国家权力,追求民意是立法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又该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呢?当前,网络舆论作为传媒阵地上一股新兴的的力量,逐渐展示出其巨大威力,其影响力的触角已伸向社会各个角落,不可避免的也涉足刑事司法活动领域并对此产生影响。特别是随着微博等新兴媒介的兴起,网民可以更加便捷和畅快地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社会事务发表意见、表达愿望、开展批评甚至作出判断。由此,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引起理论与实务界的空前重视[2]。事实上,民意影响司法古已有之,只不过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之现代传媒载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民意影响司法更具可能性和普遍性。如早些时间发生的“张金柱案”、“刘涌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典型案件无不与民意有关。笔者曾尝试对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作进一步的解释:公众在对因为某种原因受到社会各界格外关注的刑事案件认知、判断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形成的带有普遍倾向和较多道德成分的观点或意见{1}。笔者以为,即便民意介入刑事司法不再是个案,但较之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高发案率的司法实践,“受到社会各界格外关注”的案件必然是一小部分,而且这一小部分案件必然因为案件自身或案外的某种原因“成名”。“某种原因”可能是当事人身份特殊,如张金柱案中被告人系公安机关领导,邓玉娇案中受害人系国家公职人员且案件发生在娱乐场所;可能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实体或程序的裁决明显失当引发公众质疑,如刘涌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但有多名法学专家出具“免死专家意见”,邱兴华案中司法机关驳回被告人要求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还可能是案情离奇或独特,如佘祥林案中“被害人复活”、许霆案中ATM机意外吐钞等等,不一而足。学界习惯将此类案件称为“影响性诉讼”,言下之意是此类案件在推动法治进程、检讨司法运作现状、强化公众法制意识等方面的显性和隐性价值远远超出案件本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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