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理论,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以证人作证为例,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由于缺乏制裁性的规定,致使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据统计,2000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10%左右。更有甚者,某县1992-1996年间共审理了民事案件1537件,其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为1396件2380人,结果竟无一人到庭作证。[19]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同时,这也再次印证了耶林的那句名言,“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20]可见,为了确保法律调整功能的实现,亟需对诉讼制裁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作者简介】
王德新,单位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Edwin W.Patterson,Jurisprudence;Men andIdeas of the Law.New York: Brooklyn,195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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