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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制裁初论

  

  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理论的意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程序性制裁问题长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了立法的粗疏和诉讼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较差等问题。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正在经历从“宏大理论叙事”到“微观制度构建”的重大转向,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诉讼违法行为和诉讼法律制裁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理论,有助于丰富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我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曾一度被人们漠视。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才逐渐繁荣起来。但迄今为止,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还主要是粗放式的,其基本特点是:“重价值、轻规范”,“重主义、轻问题”,“重权利、轻义务”。笔者认为,程序价值、法律原则和诉讼权利的研究固然重要,但片面强调这种研究思路就会疏于微观求证,一个必然后果就是理论研究“粗放有余、精细不够”。今后,应当重视规范研究、问题研究和义务研究,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制裁理论体现了这种研究思路:重视规范研究,高度关注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重视问题研究,密切跟踪司法实践中的新型问题;重视义务研究,细致探究对违反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制裁问题。


  

  第二,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理论,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制度。对合法的行为规定肯定的效果,对违法的行为设置制裁措施,这是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应有之意。正如民法学者所言,“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重点不在于规定人民可以享受民事权利之多寡,而在于制定尽量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18]同样道理,诉讼立法的进步与完善,重点也不在于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少,而在于明确诉讼主体的义务、并制定完善的违法行为制裁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却存在着为数众多的缺乏强制性保障的“裸体规范”。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但是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后果却没有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但是人民法院不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后果却不甚清楚;该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却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这种立法粗疏的状况,凸显了研究诉讼制裁问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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