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理论框架
“民事诉讼法律制裁”可以将其界定为: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金钱、自由或名誉等方面的惩罚性后果;以及由于法院实施的诉讼违法行为,而产生而宣告其诉讼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律制裁”不仅仅是一个理论范畴,还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它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问题:一是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对象问题;二是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方式问题;三是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程序机制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对象即是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对象,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下问题:什么是诉讼违法行为?判断诉讼违法行为的依据、标准是什么?哪些行为应当被评价为诉讼违法行为,进而受到诉讼法律制裁呢?也就是说,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诉讼违法行为的识别标准问题,同时也涉及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的选择问题。限于篇幅和讨论主旨,下面仅就诉讼违法行为的概念和识别标准作简要分析。
所谓民事诉讼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行为的要件、方式、时间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和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的情形。判断诉讼违法行为,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诉讼违法行为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行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1)单纯违反了诉讼法规范的行为,这是典型的诉讼违法行为。(2)单纯违反实体法规范的行为,如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法院判决内容违背实体法等,这些不属于诉讼违法行为。(3)既违反了诉讼法又违反了实体法的规定,即一个行为具有“双重违法”的性质。例如,聚众冲击法庭的行为,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从而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也可能因违反《刑法》第309条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再如,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即可能面临法院的司法罚款,也可能同时遭受来自对方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显然,前述第一、三两种情形都属于诉讼违法行为。
其次,诉讼违法行为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根据强制性程度的不同,诉讼法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两大类。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诉讼主体自由决定是否实施某一诉讼行为,或者允许以合意的方式排除其适用的诉讼法规范。如管辖协议、诉讼和解等方面的规定。强制性规范,是指诉讼行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背或者以合意的方式排除适用的诉讼法律规范。违反两类法律规范的后果是不同的:对于任意性规范,行为人可以选择是否遵守,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只有违反强制性诉讼法规范的,才属于诉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