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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盗窃犯罪圈的基本规律

  

  第五,由盗窃犯罪圈与劳教的进退关系伸延思考整个人身处罚制度的介入时机与力度,展现的是超刑法层面的合理构建抑制犯罪法律体系的问题。相信随着刑法微扩盗窃犯罪圈,一条曾被三阶段处罚模式掩盖了的路径将越来越清晰地显现出来。换言之,劳教的去留再次被提起必会给决策者一个制度调控的机会,给刑事法政策研究一个更富想象的空间。


【作者简介】
王利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有人认为,即使设有抢夺罪,以平和方式当面取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应定性盗窃。应当说,根据两种侵财行为对人身有无强制的性质分别定性的主张,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德日意等国刑法已有法例;法官也因此拥有裁量刑罚的合理空间。但我国刑法毕竟设置了抢夺罪,鉴于行为人暗取与明拿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将平和方式取财和针对财物施予轻微暴力的行为归属一个独立罪名,能够回应现实需要。
造成这一现象的另一深层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向以正式文本解释刑法条文,以意见、会议纪要等准解释方式补其不足,这种细化司法指导的用心的负作用是强化侦诉审人员的心理依赖,削弱他们个案解释的意识和能力。
相对而言,一些学者主张将盗窃违法品的行为分别定罪为非法持有假币、毒品罪更具有合理性。详见:刘明祥.侵犯财产罪{G}//高铭暄等.中国刑法解(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813.
有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宠物、兰草、沉香等财物数额或按市场价或按物价部门核定价计算,办案人员如果感觉价格高得离谱,即使非常清楚数额与罪过是不同概念,仍可能借普通人认知状况推断其明知之机挤出一些价格水分。尤其是财产被迫回的情形下,没有谁愿意深究那些具有超常嗜好或者富有的被害人感受。具有社会共性的一般人判断会压倒对个人实际受害程度的关注。
【参考文献】{1}刘明祥.侵犯财产罪[G]//高铭暄,等.中国刑法解释: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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